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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市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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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25 浏览次数:9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整治,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了《唐山市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整治实施方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并对于明确入园进区企业, 实现按期入园进区;对符合保留条件不能入园进区的企业,实现外排废水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水领办〔2019〕6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

《唐山市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10 日

唐山市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整治,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入贯彻落 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 进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工作的通知》(冀水领办[2019]28 号) 要求,结合唐山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疏 堵结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业集约、集聚发展, 充分发挥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作用,实现全市水环境安全、 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或整治达标。对于明确入园进区企业, 实现按期入园进区;对符合保留条件不能入园进区的企业,实现 外排废水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

三、园区外涉水企业保留条件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入园进区,但直排外环境企业必须 实施尾水深度处理,一律执行最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排放标准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严格的企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排放标准比《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宽松的企业,或者没有行业 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级 A 标准。

(一)屠宰场、垃圾填埋等具有明显服务范围的民生类企业;

(二)矿山、纯净水等受生产资料限制,搬迁后无法正常生 产的企业;

(三)污水可以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并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企业;

(四)受园区接收条件限制,亩投资强度、亩税收等达不到 进入园区要求的企业;

(五)通过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工艺提升改造,废水全部循 环利用,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

(六)其它确实不具备入园进区条件的企业。

四、工作步骤

1、摸清底数。在前期排查基础上,对全市境内的涉水排污企业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底数。

2、建立清单。对照园区外企业保留条件,对全市涉水工业企业提出分类整治意见,结合工业企业的意愿,制定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分类整治表,包括工业企业入园进区表和保留企业提高 整治表。

3、分类整治。保留企业: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自 2018 年起执行最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 业,实施停产整治,经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 府负责依法关闭。 入园进区企业:按照入园进区时间表如期完成入园进区搬迁 工作。未入园进区前,企业污水排放执行最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对逾期未能实现入园进区的企业,实施停产。

4、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执法力量对涉水工业企业逐 一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督促入园进区企业如期完 成搬迁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为本工作方案的 实施责任主体,指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 园进区任务目标,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入园项目管理和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入园 项目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能,依法行政,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 管强大合力,从项目引进、建设、落地、投产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优良环境。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中行动迟缓,不能圆满完成园 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工作任务,以及园外涉水工业企业非法 排污,造成严重环境事故或被媒体曝光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时间表

2.保留企业提高整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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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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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1—JSGF-2022-0012冀水资〔2022〕6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2—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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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与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还存在不小差距。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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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1—河北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水利厅组织的本省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对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取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2—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对取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检查与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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