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易资讯> 政策法规>政府办公厅

上海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浏览次数:448
核心提示:为改善城镇环境生活,提高城市质量和管理化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了《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详细内容,请阅读文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规〔2019〕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实行基数管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照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规范)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信息推送、随时随地查看不是事!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立即阅读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阅读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立即阅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第二章验收的程

立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