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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环办标征函[2019]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我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要求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将书面意见于2019年8月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办公厅王晓璐
电话:(010)66556030
传真:(010)665560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李晶
电话:(010)82205699
传真:(010)62257804
邮箱:lijing@chinans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邮编:10008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pdf
3、《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相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苏州大学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国际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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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铁水、钢坯、生铁、带钢生产销售;铁矿粉、建材、焦炭批发零售;五金产品、服装鞋帽批发零售;活性钙生产销售;废钢破碎加工销售;废钢渣压块加工销售;企业证件代办服务。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立即阅读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阅读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立即阅读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第二章验收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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