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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73号)精神,加快“放管服”改革,总结推广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试点经验,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项目评估评价事项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创新评估评价方式,压缩项目落地时间,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审批更少、流程更优、服务更好、监管更严,力争与东部发达省市同等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营商环境。
二、区域评估事项及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由政府负责完成项目建设涉及的评审审批事项的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单个项目建设评审审批时,不再进行该事项评估,或者简化评估材料及审批流程。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变企业被动承担为政府主动服务,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耗时长、费用高等问题。
(一)开展区域评估的特定区域。
1.经国务院、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应当结合开发区项目审批实际,全面实行区域评估。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明确、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建设项目共性特点突出的其他特定区域,可以按照各评估评审事项的具体规定,开展部分事项的区域评估。
(二)区域评估事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等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特定条件下的基础性评估事项。其中,文物保护评估仅指进行大、中型项目建设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
3.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编制完成区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区域评估。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宁东管委会,下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特定区域内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评估成果供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区域评估成本。
(二)因地制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特定区域的区位条件、产业定位、项目建设等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法定必须做、企业有需求的评估评审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能盲目求全,造成财力浪费。
(三)成果互认。对于已完成区域评估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区域,各级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承认其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性,不得再要求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独办理相同事项的审批。
(四)时效统一。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成果有效期内,区域评估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四、区域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由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的,应依法选择技术力量强、社会信用好、符合资质(资信)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费用由负责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承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批、评审。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审批权限规定报送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受理和审批。对于国家规定不再审批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应由该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咨询,通过专家评审或完成第三方咨询即可共享和应用。专家评审意见或第三方咨询报告应作为区域评估报告的配套文件一并存档和使用。组织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咨询所需费用计入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费用。
(三)区域评估工作流程。各区域评估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由自治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任务部署及分工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的区域评估改革,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推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评估改革。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各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探索推广规划环评成果应用,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对进驻已完成规划环评开发区且符合产业定位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大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简化环评内容,原址改建、技术改造项目无新增重金属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可实行项目环评备案管理。
(四)自治区水利厅:组织、指导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的区域评估改革,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组织、指导各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改革,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六)自治区应急厅:组织、指导各市、县(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区域评估改革,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七)宁夏地震局:组织、指导各市、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评估改革,制定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八)宁夏气象局:组织、指导各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区域评估改革,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九)各市、县(区)人民政府:2019年上半年建立健全区域评估工作推进机制,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区域评估改革具体区域、事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将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开展本地区区域评估,确保2019年年底前实现“应评尽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宁夏地震局、宁夏气象局要在本通知印发1个月内出台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规程,指导各市、县(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市、县(区)要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合力推动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在施工许可、执法检查、审计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已办理该事项的项目评估对待,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补办项目评估。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区域评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对各级审批部门任意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项目准入障碍、抵制或者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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