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易资讯> 政策法规>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9 来源:国务院 浏览次数:348
核心提示:在经济化建设发展工程中,为加强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保护环境,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相关要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项目论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9〕30号

应急部:

你部关于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牵头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项目论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气象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应急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应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切实形成合力,推动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黄 明  应急部党组书记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叶建春  水利部副部长兼应急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郑国光  应急部副部长兼地震局局长

李晓超  统计局副局长

余 勇  气象局副局长

马 欣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副局长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信息推送、随时随地查看不是事!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立即阅读

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阅读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立即阅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第二章验收的程

立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