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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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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01 浏览次数:3842
核心提示: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监督以及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管理,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等,进而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9〕1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滞后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约谈。

2.着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经验,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核查制度,强化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技术研究。

3.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发挥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燃气管网设施特别是用户端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实施修订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培训工作,加强农村燃气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用气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供水、排水、桥梁、供热安全管理。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重点部位安防监控。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8〕46号),推进城市桥梁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城镇供热保障、采暖用气安全以及供热管网设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6.做好环卫、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加强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建筑垃圾堆体风险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223号),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防止踩踏和动物逃逸、伤人、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游园环境。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7.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督促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规范维修资金管理。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9.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管理。督促各地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按照危房改造技术安全导则规定,确保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任务。

10.推进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试点。指导地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将质量安全作为试点重要内容,总结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为建立符合农村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奠定基础。把质量安全列入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提高管理水平。

11.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明确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引导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和管理,提升安全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五、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12.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十九届三中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13.强化日常巡查。指导各地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平台的作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六、加强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管理

1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承接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及时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及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理顺工作机制。

15.打好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基础。推动城市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加强人居环境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安全管理。研究编制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规划体系研究工作。

七、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6.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深入摸排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7.加强资质和标准管理。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复审工作,修订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18.加强重点领域危险化学品治理。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摸排和隐患治理工作。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做好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八、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完善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完善法规标准。研究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文件,抓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质〔2018〕58号)落实,完善城市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城镇燃气等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1.做好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的通知》(安委办〔2017〕35号),推动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等,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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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部分内容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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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1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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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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