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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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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4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4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减排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确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及其他工作要求等内容。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责已由市发展改革委划转至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减排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促进作用,切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现就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我局和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19〕4 号),2018年度全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共903家。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规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18年碳排放交易相关工作;报告单位共624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我局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8版)》(详见附件1),核算本单位2018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19年4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s://jnjp.bjpc.gov.cn/energyCAS/captchaLogin),向我局报送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一般报告单位在完成系统填报后,应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与第三方核查结论一致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从“填报系统”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19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8版)》(详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8版)》(详见附件3)开展核查。

3.质量管理。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第四方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5000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排放量差异较大的一般报告单位,我局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复查后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将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

(三)碳排放配额核发

我局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8版)》(详见附件4)核发2018年配额。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核发。考虑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落后行业淘汰退出等因素,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于2019年4月15日前核发既有设施碳排放配额。

2.关于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满足条件进行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需按照既有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核发调整后既有设施配额。往年已提交既有设施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无需提交。

3.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对于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2018年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9年6月30日前核发2018年新增设施配额。

(四)配额账户管理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jnjp.bjpc.gov.cn/

crs/login.jsp),管理配额及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北京市机动车自愿碳减排量。

为保证配额账户的安全,我局采用数字证书(UKEY)对账户进行管理。数字证书需每年进行更新,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换数字证书,保证配额账户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期会在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时自动提示。

(五)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2018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抵消申请的有关文件提交时间截至2019年6月28日)。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我局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对碳排放报告及履约事项进行执法。

自2019年4月16日起,我局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5月16日起,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执法;8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按时完成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对未完成整改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2018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排放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法规,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切实保障履约效果。

(二)各重点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各报告单位应如实报告碳排放情况,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提高碳排放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控制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碳排放单位开展排放控制工作,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复核出现问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我局将予以约谈或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8版).docx

2、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8版).doc

3、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8版).docx

4、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8版).docx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贾秋淼、丁  都,联系电话:68450090;气候中心:陈操操、胡永锋,联系电话:89152395、8915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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