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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8〕16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调动各地加快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省财政厅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意见》(苏财金〔2017〕92号)和《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级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更好发挥PPP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支持江苏省PPP项目规范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实施范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包括省级试点项目前期费用补贴、省级试点项目落地奖补及示范项目奖补。
第四条 所有列入省级试点的PPP项目可享受前期费用补贴,补贴专项用于项目咨询服务、专家论证评审等前期费用,将于每批试点项目名单公布后下达。补贴金额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具体为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3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补助5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补助80万元。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试点项目可享受落地奖补资金:
(一)在项目全生命周期里,严格按照国家、省出台的PPP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实施。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采购。
(三)严格遵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则,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
(四)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签署PPP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设立项目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等手续,项目资本金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位。
(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六条 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采取申报制,由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PPP办公室采取材料审核、实地复核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奖补项目进行公示。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四)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资本金到位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根据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给予奖补。对于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对于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奖补上浮政策可同时享受。对设区市本级范围的单个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区)范围的单个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第八条省财政厅将不定期从已经落地实施的入库项目中遴选一批操作规范、示范性强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项目的产生采用专家评审机制,由省PPP办公室组织专家结合项目方案、采购流程、合同签订、信息平台填报及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遴选出示范项目。省财政厅给予每个入选示范项目100-500万元的奖补,并于示范项目公布后下达。已获得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的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
第九条 落地奖补和示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政府方股权支出、运营补贴及与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门可以统筹部分奖补资金用于项目论证、法律顾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课题调研、宣传推介、业务培训等各项PPP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撤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相关奖补资金应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个人,省财政厅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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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检测服务、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工程材料检测服务、地基基础检测服务;主体结构检测及鉴定,钢结构检测及鉴定,节能检测,测绘测量,防雷装置检测,环境监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安全测试服务;防雷设施检测、环境监测及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测和评价;环保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材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农业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省级农业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已通过冀财农〔2022〕123号文件调整下达各有关县(市、区),为更好指导项目实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特制定《2022年省级农业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各市要牵头制定全市的总体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后,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作为市级方案附件,于2022年11月底前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一式三份)。联系人:曹世茹0311-86256756邮箱:hebnyjcc@163.com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1月9日-2-2022年省级农业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实施方案为做好2022年农业重点项目奖补资金实施工作,按照省级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的部署,立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要求,2022年省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省级农业重点项目奖补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大的农业项目建设
立即阅读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项目前期论证(一)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科学把握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对于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长期稳定、回报机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运营内容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优先实施具有强运营属性、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合理设置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充分挖掘项目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算好整体账和长远账,持续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二)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
立即阅读—1—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获得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第三条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2—(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
立即阅读—1—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获得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第三条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2—(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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