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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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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浏览次数:379
核心提示:污染源普查目的是为掌握我国环境污染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目标,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了《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其中明确了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考核对象、考核组织、考核结果评定、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等方面内容。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冀污普〔2018〕29号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严格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目标,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制定了《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pdf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严格落实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目标,促进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污普〔2017〕9号)、《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8〕1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8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冀污普〔2018〕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市环保局。

二、考核组织

本考核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和省环保厅对各市环保局的绩效目标考核。考核工作按照相关考核要求开展。

三、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四、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机构组建情况、日常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检查发现问题扣分四个方面。

(一)机构组建情况(10分)

各市(县)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对未按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扣5分,未按要求落实人员和办公条件的扣5分。

(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按时报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月调度表、其他相关报表、文字报告及相关材料(5分)。按照迟报的次数、内容完整性扣减相应的分值,扣完为止。

2.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普查宣传,保存音视频、图片等资料,及时准确反映污染源普查的情况和信息,积极向省普查办报送工作信息和相关音视频、图片(5分)。各市年信息、音视频、图片报送不少于20条,少一条扣0.25分,信息被采用的加0.1分。

(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80分)

根据《河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度重点工作包括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培训、开展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工作、购置数据采集设备、开展入户调查和数据汇总及上报9个方面内容。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3分)

对未及时完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或未执行方案的扣2分;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分。

2.落实普查经费(5分)

对未及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的扣1分;未落实普查经费的扣

4分。

3.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5分)

对未及时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的扣5分。

4.开展普查培训(5分)

对未及时开展普查培训工作的扣2分;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比例未达到100%的扣3分。

5.开展清查建库(20分)

对未及时完成清查建库的按照相应分值进行扣减,17分扣完为止;按照省级普查机构抽查情况,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准确率的按比例进行扣减,3分扣完为止。

6.普查试点工作(2分)

对试点地区不能按要求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的扣2分。

7.购置数据采集设备(5分)

对未及时完成数据采集设备配备的扣5分;设备配备率达到100%的5分,90%-100% (不含)的3分,80%-90% (不含)的1分,80%以下的0分。

8.开展入户调查(20分)

对未及时完成入户调查的1项扣2分,14分扣完为止;按照省级普查机构抽查情况,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准确率的按比例进行扣减,6分扣完为止。对未按要求进行入户的,发现1例扣1分,20分扣完为止。

9.数据汇总和上报(15分)

对未及时完成数据上报的扣10分;上报材料不规范的扣5分;数据存在完整性问题、逻辑错误等,发现一处扣1分,15分扣完为止。

(四)检查发现问题扣分

被国家普查办通报批评的每件扣5分,被省普查办通报批评的每件扣2分。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评定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

0903.80903.9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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