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易资讯> 政策法规>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0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根据2018年省级会议要求,对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详细制度内容,请阅读文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8〕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制度,根据2018年省级总河(湖)长会议要求,对《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江西省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制度,根据2018年省级总河(湖)长会议要求,对《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江西省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江西省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江西省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省级河(湖)长会议、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由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省级河(湖)长,对口省级河(湖)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设区市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确定召开,由省河长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湖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省级河(湖)长牵头调度,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有关省级责任单位承办,设区市、县(市、区)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督促本级责任单位承办。

二、省级河(湖)长会议制度

第六条 省级河(湖)长会议由省级河(湖)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对口省级河(湖)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河流所经有关的市级河(湖)长,相关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省级河(湖)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按程序报请省级河(湖)长确定,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筹备。

第八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省级河(湖)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级河(湖)长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对口省级河(湖)长的副秘书长、相关专委会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牵头调度,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有关省级责任单位承办,市河(湖)长、县河(湖)长督促本级责任单位承办。

三、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省河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省级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的负责同志、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十一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或省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省河长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研究确定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体部署、责任分工和落实意见;听取各省级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拟提请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总结及有关提请事项;研究审议拟提请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审议拟提请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河长制湖长制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上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研究审议拟提请省级总河(湖)长会议审定的专项文件;省河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四、省河长办公室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省河长办公室办公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及省河长制工作处负责人。

第十六条 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提出,经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省河长办公室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听取、调度省河长办公室组成人员所在部门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清河行动以及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确定省河长办公室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事项;其他需要讨论、通报、调度的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十八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五、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省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二十条 会议由省河长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省河长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省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省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湖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省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省河长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告省河长办公室主任。省河长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提请省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相关工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河长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湖长制相关信息。

(一)主要内容:河(湖)长名单、河(湖)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频次:河(湖)长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制度

省河长办公室根据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主要针对河(湖)长履职不到位、地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

(一)通报范围: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通报形式:公文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通报》等。

(三)整改要求:被通报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三、信息共享制度

通过实行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监测、水质监测等信息共享制度,为各级河(湖)长和相关单位全面掌握信息、科学有效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一)实现途径:江西省河长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

(二)共享范围:各级河(湖)长,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各级河长办公室。

(三)共享内容: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质、水生态等方面的信息。按部门职责划分,主要共享信息有:

1.省水利厅:全省河湖基本情况,河湖水资源数据,河湖水域及岸线数据及专项整治情况,采砂规划及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及专项整治情况,水库山塘情况及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

2.省环保厅:河湖水质数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市、县备用水源建设情况;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情况及治理情况;

4.省农业厅:县级畜禽养殖现状及污染控制情况,化肥、农药使用及减量化治理情况,渔业资源现状及保护、整治情况;

5.省新村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现状及整治情况;

6.省工信委: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情况;

7.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港口基本情况及污染防治情况;

8.省林业厅: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及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情况;

9.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报经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责任单位审批同意。

(四)共享流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定时更新上报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信息,由省河长办公室审核发布后实行共享。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接入江西省河长制河湖管理信息平台。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主体: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河长办公室。

(二)报送程序:各单位将河长制湖长制日常相关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总结上报至省河长办公室。日常相关信息经省河长办公室选取编辑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报》,由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签。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经省河长办公室汇总形成总的年度工作总结,按有关程序上报。

(三)报送范围:水利部、生态环境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党委、政府及河长办公室。

(四)报送频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每月报送1-2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报》视情况而定;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五)信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工作进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六)审核要求:一是及时,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二是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三是高效,及时为各级河(湖)长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借鉴。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湖长制督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2017〕5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省级督办。由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办公室督办、河(湖)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省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办公室督办。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对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批办事项,涉及省级责任单位、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省级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省级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下级河长办公室。

(三)河(湖)长督办。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对省河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湖长制省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批办事项,由有关省级责任单位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湖)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省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省河长办公室“督办函”由省河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省级“河(湖)长令”按程序由省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或相应的省级河(湖)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河长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省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省河长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省河长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省河长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入相应河(湖)的档案。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省河长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省河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省河长办公室、省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设区市、县(市、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一)省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二)省统计局(省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

(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省生态补偿体系。

(四)省人社厅: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相关省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发布并抄告省级责任单位及组织、人事、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各地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确保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一、督察组织

(一)根据省级河(湖)长指示要求,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

(二)省河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专项明查暗访,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三)省级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督察对象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河长办公室;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情况。省级总河(湖)长会议、省级河(湖)长会议及省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省级河(湖)长及地方各级领导相关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结合实际,对《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的落实情况;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各地方案修订出台,河湖名录确定,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的建立,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河长办公室设置及人员经费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宣教等基础性工作。

(三)任务实施情况。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8项任务,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完善湖泊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7项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省级和地方各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牵头的“清河行动”、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河长公室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督察形式

(一)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二)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察组,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督察。

(三)暗访督察。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形式进行督察。

五、督察结果运用

(一)督察结果纳入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告省级责任单位;

(二)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通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专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省河长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并抄报省级河(湖)长,必要时通报全省。

六、督察要求

(一)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督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三)督察结束10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省河长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省河长办公室按一市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相关设区市和县(市、区)。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信息推送、随时随地查看不是事!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

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林草局等18个部门组成,水利部为牵头单位。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务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利部分管负责同志

立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