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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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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国策,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发展中出现弃水弃风弃光和补贴资金不足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具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的职责,近日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如下意见。

《意见》提出,对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指标以及加强水电利用消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市场消纳条件,合理确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有序规范发展。

《意见》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意见》强调,发挥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消纳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对国家能源局已明确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按已明确的指标进行考核;对未明确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一年为周期的监测,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及通道利用指标。水能、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后续规划新建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均应明确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以输送水电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应明确通道利用率指标。

《意见》鼓励结合社会资本投资经营配电网、清洁能源局域电网和微电网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并降低成本。原则上不再支持建设无技术进步目标、无市场机制创新、补贴强度高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意见》提到,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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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3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210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国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强能源资源节约,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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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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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

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制造业质量与可靠性管理水平。(二)加快可靠性工程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三)实施基础产品可靠性“筑基”和整机装备与系统可靠性“倍增”工程。(四)完善可靠性标准体系。(五)发挥计量和测试验证对可靠性的支撑作用。(六)深化数字技术在可靠性提升中的应用。(七)提高可靠性公共服务水平。(八)加强可靠性人才培养。三、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2日1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可靠性是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是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核心指标,贯穿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全过程。经过多年探索发展,我国制造业可靠性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国外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产业基础存在诸多短板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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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工信装〔2023〕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铸造和锻压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工艺环节,是众多主机产品和高端装备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关乎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更好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2023年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其中明确提出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同步废止。现将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文件转发你们,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铸造产能管理的通知》(冀工信装〔2020〕306号)同步废止,我省不再办理铸造产能置换等事宜。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坚决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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