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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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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31 浏览次数:8859
核心提示:文章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实施程序、监理范围进行了分析阐述。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工作内容

(一)三控制

三控制包括的内容有: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就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在建设工程中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施工阶段,定期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目标值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这种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控制过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资项目,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投资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渗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投资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等。

工程监理

2、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仅需控制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建设项目按预定时间交付使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很多,如人为因素、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因素等。常见影响建设工程进度的人为因素有:

(1)建设单位因素:如建设单位因使用要求改变而进行的设计变更;不能及时提供建设场地而满足施工需要;不能及时向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付款;

(2)勘察设计因素:如勘察资料不准确,特别是地质资料有错误或遗漏;设计有缺陷或错误;设计对施工考虑不周,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3)施工技术因素:如施工工艺错误;施工方案不合理等;

(4)组织管理因素:如计划安排不周密,组织协调不利等。

3、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能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适用性、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和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与环境的协调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人,机、料、法、环。人员素质、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工艺方法、环境条件都影响着工程质量。

(二)三管理

三管理指的是: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

1、合同管理

合同是工程监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订立合同是为了证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品或者劳务,它是订立双方责、权、利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既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

2、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二是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各方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监理管理体制,确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3、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分析、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处置,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目标保障。工程风险管理是为了降低工程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或消除风险的影响,已最低的成本取得对工程目标保障的满意结果。

工程监理1

(三)一协调

一协调主要指的是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中活跃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勘察实际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在系统中监理单位具备最佳的组织协调能力。主要原因是: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并授权的,是施工现场为宜的管理者,代表建设单位,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它们有技术,会管理,懂经济,通法律,一般要比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有着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监理经验,能有驾驭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运行。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二、实施程序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二)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三)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监理实施细则应分专业编制,体现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的目的。

(四)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其一,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其二,是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1)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2)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实施原则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工程建立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严格监理,就是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综合效益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工程监理2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理体制,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实行建设监理改革,有助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助于促进我国工程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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