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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有关情况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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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河北发改委 浏览次数:1823
核心提示:河北省发改委对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进行解读,河北省为了落实取消下放的政审批示项对2015年本核准目录进行了修订,详解了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关于《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有关情况的解读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我们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5年本核准目录进行了修订,研究提出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经省政府审定后,于2017年6月27日以冀政发【2017】8号文印发实施。现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要求,为承接和落实好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梳理了原有的核准项目。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原则,对2015年本核准目录进行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

二是充分发挥省级部门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要求,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一律不下放到县级及以下。

三是合理界定部门间的分工。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能分工,省发展改革委和有核准职能的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省工信厅)按国家要求分别核准项目。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现行目录是2015年4月修订的,本次修订共承接国家取消下放的事项17项,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由省级政府核准15项。新修订的2017年本目录与2015年本相比,取消、承接和下放核准权限20项,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3项,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接国家下放事项15项,原省级核准事项下放到市级的2项。主要内容为:

一是核准改为备案事项。河北省将3项核准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其中,按国家要求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非跨境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2项,取消核准改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企业投资建设限额以下的旅游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核准改为按属地原则备案。

二是保留的省级核准事项。国家2016年本目录明确由省级管理的,包括列入规划的新建炼油,跨省(区、市)的地方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稀土矿山开发,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稀土冶炼分离,新建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车用发动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大型主题公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共计15项,保留在省级核准。

修订后的省级核准事项共计48项。其中:国务院明确要求省级核准的38项;国务院要求地方核准,但涉及全省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10项保留在了省级。

三是下放市、县的核准事项。将2项原由省级核准的下放到市级核准。包括: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和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和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

二是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三是市、县(市)审批局,以及省扩权县、省级以上开发区和设区市所辖城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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