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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云环发〔2018〕23号
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7〕8号)要求,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曲靖市会泽县、文山州马关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行业及因子
(一)现有企业
会泽县: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中总锌、总铅、总镉、总砷、总汞、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3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限值。
马关县: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中总铅、总镉、总砷、总汞、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3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限值;锡、锑、汞工业企业,水污染物中总铅、总镉、总砷、总汞、六价铬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铜、镍、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中总铅、总镉、总砷、总汞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3特别排放限值。
(二)新建企业
会泽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镉、汞、铅、铬、砷和锌)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马关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镉、汞、铅、铬和砷)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时间
(一)现有企业
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上述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二)新建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上述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外排重点污染物满足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达标的,有关环保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5日
附件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2010)
一、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1
|
总锌
|
1.0
|
2
|
总铅
|
0.2
|
3
|
总镉
|
0.02
|
4
|
总汞
|
0.01
|
5
|
总砷
|
0.1
|
6
|
总铬
|
1.5
|
单位:mg/L
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适用范围
|
直接排放限值
|
1
|
铅及其化合物
|
熔炼
|
2
|
2
|
汞及其化合物
|
烧结、熔炼
|
0.05
|
单位:mg/m3
附件2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1 |
总铅 |
0.2 |
2 |
总镉 |
0.02 |
3 |
总汞 |
0.01 |
4 |
总砷 |
0.1 |
单位:mg/L
附件3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直接排放限值
|
1
|
总铅
|
0.2
|
2
|
总镉
|
0.02
|
3
|
总汞
|
0.005
|
4
|
总砷
|
0.1
|
5
|
六价铬
|
0.2
|
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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