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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8〕4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河北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标
通过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该废止废止,该修订修订,形成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管用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扫清制度障碍。
二、清理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需清理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17〕49号)中继续保留的和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党的十九大、2018年全国“两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及其他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及我省部署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责任
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或作出清理决定。
五、处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以著名商标评比认定实施特殊保护的;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规范任务已完成;
2.调整对象已消失;
3.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4.年代久远的。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存在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
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规范性文件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的,应当继续有效。
六、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清理中,要根据清理范围梳理形成清理目录,确保一件不漏。要按照分类处理要求认真评估,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公开征求清理意见等方式进行,形成初步清理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经起草实施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报送审查阶段(2018年7月底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与部门有不同意见时主动与部门沟通,达成一致。综合提出拟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决定公布阶段(2018年8月底前)。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形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结果(逐级汇总)报省法制办备案。
七、清理要求
(一)周密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的进度和质量。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完成情况纳入2018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开门清理。各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务求实效。做好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的衔接,利用好历次清理和专项清理的成果,并将今年安排的专项清理结果纳入本次清理成果。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时间结点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按时高质完成清理任务。
(四)具体要求。清理工作完成后除形成专门报告外,需填写相关表单,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省政府部门清理工作联络表请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联系人:何涛,联系电话:0311-87800235(传真),电子版报送邮箱:sfzbbac@163.com。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拟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拟“打包”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拟列入修改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6.清理工作联络表
附件:规范性文件1-6.pdf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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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一、规章(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2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3.
立即阅读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黄润秋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固体废物零进口的要求,现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2011〕51号);(二)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三)关于开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网络试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39号);(四)关于开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网上审批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防函〔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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