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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2017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的公示(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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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8 来源:上海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1219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环境监测与验收等行为的监管,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2017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的公示(第一批)。

关于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2017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的公示

(第一批)

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考评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环境监测与验收等行为的监管,经上海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提出书面申请的相关单位进行考评,现将考评结果予以公示一周(2018年3月27日-4月3日),公示期内接受群众来信反映和社会监督(寄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收;邮编:200003)。

一、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类

评定合格的单位:

二、修复方案编制类

评定合格的单位:

三、修复工程施工类

评定合格的单位:

四、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类

评定合格的单位:

五、环境监测

评定合格的单位:

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4.三年内土壤污染治理相关业务领域无行政处罚;

5.上年度独立完成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业绩数量至少有2项。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采样检测要求

自行采样检测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采样检测土壤或地下水样品的,均应具有国家计量合格资质(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

(二)业绩数量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的业绩数量至少有2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三)业绩质量

1.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技术报告内容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2.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技术报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3.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技术报告选定的相关评价标准、监测方案、调查方法科学、合理;

4.对项目场地的周边敏感目标识别齐全,对项目场地、相邻场地的现状和历史调查充分;

5.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通过专家评审。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场地调查评估或修复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上海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二)业绩质量指标

1.提交的污染场地修复方案报告内容及附件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2.对污染场地制定的修复目标、修复技术、修复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科学、合理;

3.污染场地修复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场地调查评估或修复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环境或地质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本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二)业绩质量指标

1.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能力;

2.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土壤有机物污染修复能力;

3.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能体现出地下水污染修复能力;

4.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业绩资料能体现出工程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治理手段、安全生产措施等;

5.具有相关工程单位资格证书(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三年内土壤污染治理相关业务领域无行政处罚。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人员证书指标

至少4名从事场地环境监理人员具有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二)业绩质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完成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业绩数量至少有1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上海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三)业绩质量指标

提供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内容完整,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

三、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项目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单位考核评估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且其资质详细清单中必须具备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项目相关的能力;

2.具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3.三年内土壤污染治理相关业务领域无行政处罚。

二、从业能力及业绩指标

(一)业绩数量指标

上年度独立从事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土壤、地下水)的业绩数量至少有2项(在上海有业绩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市业绩),上海市业绩优先于其它省市业绩。

(二)现场评价指标

1.采样人员与分析人员满足实验需求;

2.实验室场地面积满足实验需求;

3.具备监测重金属、有机物等仪器设备;

4.实验室场地为自有或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仪器设备为自有非租赁;

5.具备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与质量控制规程、进行人员培训、开展技术校准;

6.无相关政府机构或认可委、认监委的相关处罚、投诉;

7.建有土壤样品保存库,并建有样品可追溯机制。

三、区环保局评价指标

区环保局对污染场地项目出具部门意见。

四、场地责任方评价指标

场地环境监测及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按照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履行,场地责任方无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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