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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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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5 来源: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497
核心提示: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拟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科技函[2018]352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拟开展2018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环境保护部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在我部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部进行登记。

(四)为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成果可在我部进行成果登记。

二、应报送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封面加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等)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一张,光盘内容包括:

1.《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成果登记申报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科技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成果登记下载区下载。

三、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申请完成单位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每年只发放当年10月31日前登记的成果证书)。

四、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18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李一葳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刘海波

电话:(010)5091119466556210

传真:(010)84915258

E-mail:liyiwei@craes.org.cn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办公室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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