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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要求上报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断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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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要求上报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断面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要求上报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断面的通知

浙环办函〔2018〕20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统计局、林业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等部门和中科院,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043号)。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5号)。

为配合环境保护部做好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工作,请你们于2月9日14:00前报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断面统计表(附件1)。

联系人:方利军 联系电话:0571-28869031;

邮 箱:504661025@qq.com。

附件: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断面统计表.doc

          2.浙江省行政区划.doc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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