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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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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8 浏览次数:408
核心提示:为了切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四川经信委印发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

川淘汰落后办〔2017〕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安排>的通知》(川委〔2017〕435号),切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92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川淘汰落后办〔2017〕7号)、《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成都平原地区2017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对通过治理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原则,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停产,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综合治理。对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搬迁计划,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

其他地区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完成关闭。对通过治理后可以达标的企业,要按照“先停后治”原则,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停产并实施综合治理。对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搬迁计划,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

已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并按地方政府规定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的,可按原清理整顿原则继续执行。

三、整治范围

本通知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排污超标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市(州)实行责任制,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各类“散乱污”企业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查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排污超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质监部门负责排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各市(州)政府对“散乱污”整治工作已有责任分工的,按原分工方案执行。

各市(州)政府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各市(州)政府于11月30日前将摸底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整治阶段(成都平原地区2017年12月31日前,其他地区2018年12月31日前)。

各市(州)政府要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推动成都平原地区“散、乱、污”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分类整治到位,其他地区“散、乱、污”企业在2018年12月底前分类整治到位。

1.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类企业。

2.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3.调迁入园一批。各市(州)政府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三)检查验收阶段(成都平原地区2018年1月,其他地区2019年1月)。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关停取缔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企业、搬迁计划逐一验收评估。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阶段任务组织交叉互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逐一销号,适时开展“回头看”,不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是“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要成立“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协调机构,组织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国土、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确保整治效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公告,制定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整治到位。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社会共识。依托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专项集中整治取缔工作,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考核问责。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对督查组检查中发现或被媒体曝光的,以及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政府及部门,对排查不力、应排查出而未排查出的乡镇、街办相关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各市(州)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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