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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委: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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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08 来源:水投策论 浏览次数:364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

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会议指出: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利用强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取得积极成效。(微信公众号:水投策论)

要突出抓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资源节约,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促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

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努力形成全民崇尚节约的浓厚氛围。

要综合运用好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损害成本、环境污染代价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和逐步提高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能耗、水耗、物耗标准,促进资源科学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

要处理好利用和节约、开发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既要坚持底线思维,从严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资源风险,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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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1—JSGF-2022-0012冀水资〔2022〕6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规范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2—河北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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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与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还存在不小差距。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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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1—河北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水利厅组织的本省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对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取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2—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对取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检查与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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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因势利导统筹谋划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污水资源化利用体系——《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水资源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瓶颈,同时,我国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安全形势也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和水污染治理取得了卓越的效,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比例和水平仍然偏低,再生水利用量不到城镇污水排放量的15%,可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污水作为第二水资源,具有水量稳定、水质可控、就近可用等优势。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既可缓解水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恢复水生态安全,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有力举措,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针对污水资源化出台的统领性文件,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治水方针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既从全局全领域出发,强调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又突出城镇、工业、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分区分类指明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具体路径。《指导意见》以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为切入点,系统谋划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配套以具体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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