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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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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18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测监督,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秘〔201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4年1月10日印发实施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秘〔2014〕7号)同时废止。

2017年9月21日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预案体系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2.4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章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预案管理与更新

第九章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空气质量达标阶段性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重点局、市气象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第三章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4小时平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两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当市区范围内前三日AQI日均值>200时,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仍将持续2天,或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及以上。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45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监测预警

市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加强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指挥长(市长)批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政府应急办通过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平台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发布;

(2)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级环保、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启动

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时的应急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加大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园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3.2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4.3.2.2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4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5%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从严查处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4.3.3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4.3.3.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山企业、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实施停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6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从严查处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8)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3.4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时的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

4.3.4.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2)倡导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4.3.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及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混凝土(沥青)搅拌站作业;禁止矿山企业露天开采;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严查无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禁止物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等重型货运柴油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8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3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城区内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累计限产30%以上,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从严查处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8)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9)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增加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

(11)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视情调整作息时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4小时值班。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以及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第五章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于5月底前将全市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第九章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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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新增总量”),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持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分类施策,强化责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新增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为目标,优化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比例。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措施。(二)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兼顾。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提供削减替代来源。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总量指标。与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新增总量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三)总量指标与污染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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