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易资讯> 政策法规>自然资源部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冀自然资发〔2022〕28号

【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3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904
核心提示: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就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冀自然资发〔2022〕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文物局、税务局、地震局(防震减灾局)、气象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

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就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高效配置土地资源要素,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力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灵活采取土地供应方式,吸引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明确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构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重点工作

对拟采取“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严格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各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

(二)制定控制性指标

在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实际,增加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

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用地单位竞得“标准地”后,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等部门)

(四)明确履约承诺要求

“标准地”出让后,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严重违约的,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的条款。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用地单位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部门)

(五)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

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等部门)

(六)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

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及时对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完成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环节,细化完善“标准地”出让的操作流程、控制性指标、奖惩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进改革有效协同。各地要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强化督导监管工作。省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文物、税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区域综合评估,规范设定控制性指标,做好“标准地”出让,加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的重大意义, 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 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单位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 北 省 水 利 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文物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河北省地震局             河北省气象局

2022年8月11日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信息推送、随时随地查看不是事!

手机微信扫一扫查看易企询手机站,每日定时推送资讯信息、文库信息、招标等海量信息,资讯信息随时随地查看,网站数据实时同步!还等什么,赶紧关注我吧!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

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

—2—附件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河北省钢铁行业低碳转型的顶层制度设计,结合《河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冀工信节函〔2023〕133号文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2〕28号文印发)等文件,现制定《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转型金融是基于明确的动态技术路径标准,专项为高碳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指引明确了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支持范围和业务开展流程,为金融机构开展转型金融业务提供了依据。一、支持范围2023—2024年,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重点支持有利于钢铁行业减污、节能和降碳的活动,支持对象包括钢铁企业和采购使用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的下游企业。(一)获得转型金融支持的钢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整体转型方案。制定转型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企业要制定科学清晰的短中长期1碳减排目标和行动路径,严控能源1短期目标(至2025年)、中期目标(至2030年)和长期目标(至2060年)。—3—消费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确保转型

立即阅读

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1—附件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重要科

立即阅读

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修订)

1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决策部署,构建战略性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网络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壮大新动能新优势,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第二条省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未来经济新优势的重要力量。第三条省产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推动打造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各类创新平台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面向产业前沿技术和“卡脖子”制约,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创制;推动实验室技术熟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整合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开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和成果双向转化。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

立即阅读

关于加强新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河北省2022.5.25

关于加强新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河北省2022.5.25

立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