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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协调小组工作会议。会上,三地联合签署了《“十四五”时期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十四五”框架协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2022年工作要点》,进一步拓宽协同领域、延伸协同深度,齐心协力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及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8年协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重大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三个率先突破的重点领域之一。
2015年,京津冀三地(原)环保厅局正式签署了《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协同治污等为突破口,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八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支持下,在三地政府的统筹组织下,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齐心协力、携手治污,围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水环境联保联治、危险废物跨区域协同处置、生态环境联动执法等重点领域,聚焦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不断走向深入,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等实现突破,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实现了大幅改善,区域共享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果。
2021年,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降至38微克/立方米,其中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降至3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首次全面达标,大气污染治理取得里程碑式突破;京津冀192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Ш类的断面比例为70.4%、同比提高8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市达到或好于Ш类国考断面比例提高到75.7%,五大主干河流二十六年来重现“流动的河”并贯通入海。特别是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赛事期间,生态环境部组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8省(区、市)进一步深化大气联防联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90%以上。“冬奥蓝”“北京蓝”得到国际国内社会一致好评。
1个小组凝聚1+1+1>3的协同合力
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在固化现有生态环保领域协同机制基础上,2022年初,三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的通知》,成立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推动区域层面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重大任务落地,协商解决跨省(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6月21日,在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司长孙守亮的见证下,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签署了《“十四五”框架协议》,标志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站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度,从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从更多领域协同互利共赢,从更深层次挖潜拓新赋能,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取得新成效,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
6大方面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踏上新征程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生态环境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区域协同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十四五”框架协议》围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水环境联保联治、危险废物处置区域合作、绿色低碳协同发展、生态环境执法和应急联动、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等6大方面,进一步深化三地协同内容,更加突出京津冀地方层面协同的落地实施。
其中,结合“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增加了绿色低碳协同发展等相关内容,三地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绿色低碳创新,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在原框架协议执行情况经验基础上,三地还将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协同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机动车超标排放的协同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水域水质保护,推进流域治理,完善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
此外,按照工作量化细化、重点同步发力原则,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按年度联合确定重点任务措施,扎实推动《“十四五”框架协议》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下一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落实《“十四五”框架协议》,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共同推动区域生态环保协同水平再上新台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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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阅读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发布日期:2021-07-2817:14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访问量:1721 字体:[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第四章 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发布日期:2021-07-2817:14信息来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访问量:1721字体:[大][中][小](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和促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等活动。第四条环
立即阅读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21-07-2816:43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访问量:861 字体:[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21-07-2816:43信息来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访问量:861字体:[大][中][小](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电离辐射,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电磁辐射,主要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是指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第四条辐射污染防治
立即阅读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附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部分产品的“除外工艺”说明—2—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一)“高污染”产品名录序号特性产品行业产品名称产品代码行业名称行业代码1GHW1瓦斯天然气(富瓦斯矿井瓦斯抽采工艺除外)27040000003天然气开采072042GHW石棉(闪石类石棉)1007990000石棉、云母矿采选10913GHW鳞片状天然石墨1009010100石墨、滑石采选10924GHW淀粉糖(双酶法工艺除外)131204xx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13915GHW阳离子淀粉(干法、半干法除外)13120602026GHW味精(浓缩等电工艺除外)1406010000味精制造14617-14GHW小品种氨基酸(发酵法工艺除外)(注1)140702050014070207001407029900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915GHW柠檬酸(枸橼酸)(发酵法加色谱分离法工艺除外)1407030100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916GHW赖氨酸(98%和70%赖氨酸产品联产工艺除外)140702010017GHW衣康酸(二次浓缩结晶工艺除外)140704030018GHW糖精及其盐(邻-苯甲酰磺酰亚胺钠)1411030301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19GHW糖化酶(超滤提取工艺除外)14070501001特性中,GHW代表高污染产品,GHF代表高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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