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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动态调整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2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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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23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640
核心提示:5月18日,山东省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动态调整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动态调整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22〕41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实施方案(2019-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组织对规划布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立足本地实际需求,聚焦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和缺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容量、技术标准等因素,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共享、适度超前、统筹推进的原则,精准谋划“十四五”期间计划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调整完善中长期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库。

二、调整内容

(一)新增项目

1.项目所在区域无法满足“十四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需求,存在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缺口。

2.“十四五”期间确定动工建设,已启动前期工作,建设规模、装机容量、处理能力、建设周期等内容明确的项目。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主要依靠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尽量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或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

4.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调出项目

1.因建设条件无法落实,不能按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2.因市场环境、建设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已开工建设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计划投资不能有效实施的项目。

3.项目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

(三)变更项目

已列入《方案》规划布局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变更,且已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项目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三、调整程序

(一)县级申报。各县(市、区)负责提出调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明确建设规模、装机容量、处理能力、手续准备、建设周期等内容。

(二)市级审核。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从产业、规划、土地、排放等方面,对各县(市、区)调整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本市项目清单。

(三)省级审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对调整项目进行汇总审定,公布调整后的项目清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面广、投资额大、群众关注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调整工作,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科学测算,合理布局,实事求是提出调整项目清单。

(二)严格规范程序。各市要严格按照项目动态调整的程序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强评议审核,尊重群众意见,确保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项目审核。各市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把关,对建设规模、实施条件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论证,确保项目关键信息真实有效、能落地实施。各市项目调整申请报告以部门联合行文的方式于5月31日下班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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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二)工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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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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