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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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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07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44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并成立“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并成立“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一、总体要求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事关电力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综合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促进煤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举措

(一)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近期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770元(含税);山西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370—570元(含税)。按照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河北省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确定为每吨480—680元(含税)较为合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煤炭生产、流通、消费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实现协同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综合采取供需衔接、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运输协调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煤炭企业、发电企业)

(二)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传导机制。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电力中长期交易中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即在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20%区间内形成合理电价。鼓励企业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煤炭企业、发电企业)

(三)提升煤炭市场供需调节能力。进一步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煤炭稳产增产,确保产量稳定在合理水平。建立煤炭实物储备体系,进一步增加煤炭产能储备和实物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可调度储煤能力。完善储备调节机制,更好地发挥储备在价格调节中的作用,适时收储投放,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煤炭、发电企业要做到“应签尽签”,努力实现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鼓励签订3年或更长期的中长期合同,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进一步增强铁路煤炭运输能力,提升煤炭在全省范围内的配置效率。建立健全煤炭需求侧响应机制,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必要时要合理调节煤炭消费,保基本保民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煤炭企业、发电企业)

(四)强化煤炭市场预期管理。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河北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准确掌握煤炭生产成本,煤炭价格异常波动时,开展临时成本调查,及时反映、发布煤炭市场和价格信息,引导市场预期,为开展煤炭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建立工作应对机制,当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按机制立即启动,充分运用提醒、约谈、成本调查、价格干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煤炭企业、发电企业)

(五)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约履约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调度,对于不履约、打折扣、耍花样等行为,要纳入行业信用监管,严肃处理。煤炭、电力企业要切实增强契约精神,兑现严格履约承诺,确保政策真正落地。规范政府行为,支持引导供需双方在合理区间内通过自主协商形成价格,严禁对合理区间内的煤、电价格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严禁违规对高耗能企业给予电价优惠。规范市场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投机资本的动向,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煤、电市场的竞争状况,强化反垄断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煤炭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后,严肃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河北证监局、煤炭企业、发电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河北证监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重点煤炭企业、重点发电企业等参加的“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见附件),协商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职能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措施如期落地。

(二)落实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科学抓好煤炭的稳产增产工作,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进一步增强政府可调度的储煤能力,用好储备调节手段。要与市场监管、证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强化工作联动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煤炭企业、发电企业都要自觉主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特别是央企要走在前、做表率,带头严格执行。对于落实改革要求不到位,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企业,发现一个就要处理一个。

(三)加强工作督导。要密切跟踪、掌握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评估,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信息通报等方式给予指导,促进更好落实。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

(四)做好舆论宣传。在细化落实过程中,把改革举措讲好讲透,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全面加强舆情的监测预警,发现政策的误导等负面舆情,及时妥善处理,坚决守住不发生舆情风险的底线,为改革平稳落地见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

一、组织机构

组长:姚运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能源局局长

成员:王大玮 省国资委企管处处长

李  涛 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副局长

赵成壁 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一级调研员

王进锋 河北证监局一级调研员

张树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正处级监察专员

韩晨鹏 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闻子捷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肖  辉 国家能源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部主任

赵阳升 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燃商部主任

孟祥茂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春林 华电集团河北分公司营销部副主任

李世东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燃商部主任

张晓勇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华北大区副总经理

商文霞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宝江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部长

蔡玺玉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班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动落实深化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制定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政策,督导检查改革措施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对接。专班成员单位要按照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政策衔接,及时掌握工作信息,相互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要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要在落实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中,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线上引导,防范舆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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