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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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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兵团办公厅 浏览次数:742
核心提示: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以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为目标,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雨(雪)水利用有成效、暴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5年,全兵团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兵团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详情如下: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72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兵团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兵团职责使命,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绿色发展,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推动城镇建设高质量发展,以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为基本途径,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为本、自然循环。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海绵城市建设始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施,充分发挥区域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雪)的积存滞留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雪)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雨(雪)水在城市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努力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循环。

2.规划引领、系统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与引领作用,优化顶层设计,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加强系统布局,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以雨(雪)水资源利用为重点,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3.示范带动、统筹推进。充分借鉴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鼓励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生态化改造、水系保护和修复等,全域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4.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目标。以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为目标,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雨(雪)水利用有成效、暴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25年,全兵团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兵团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2021年底前,兵团各城市应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完成全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并经师市批准实施。加强海绵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编制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防洪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控制指标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其中。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对城市水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地貌的保护。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充分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二)严格实施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师市应逐步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嵌入”到项目常规管控程序中,实现覆盖项目立项、规划管控、建设管控、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的闭合管控,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落地。应把建筑与小区雨(雪)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把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海绵设施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加强技术规范支撑。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在国家和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和要求,结合兵团地域、气候、城市建设等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各师市应结合实际,明确本地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指导项目实施,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四)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兵团新建城市片区、各类园区和成片开发区,要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造等,以提升雨(雪)水收集利用水平、绿化生态建设水平、排水防涝治理水平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各师市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道路建设改造计划等,综合评估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问题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谋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居住区等建设改造项目同步推进。各师市编制的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实行项目备案制,于每年年底前报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六)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新建建筑和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因地制宜采取雨(雪)水渗滞、调蓄、净化、收集利用等措施,建设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鼓励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建设汇集蓄存雨水的微地形、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等优先选择雨水,小区室外慢行步道、停车场、活动广场等宜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新建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交通站场、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建筑建设要求。城市既有建筑、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同步推进海绵城市技术应用和相应设施建设。

(七)推进海绵型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快排、直排传统做法,增强道路、广场及相应绿化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通过优化路缘石设计、降低绿化带标高、增加植草沟等方式,提高道路绿地对雨(雪)水的吸纳能力;新建城市广场应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雪)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利用雨(雪)水资源;城市老旧广场按照低影响开发管控目标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海绵化改造。冬季清除道路、广场积雪,以人工除雪、机械除雪为主,减少使用融雪剂,最大限度地降低融雪剂对道路、广场及绿地的损害。

(八)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城市公园和绿地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安全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雪)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雪)水利用、调蓄能力。要因地制宜采用生物滞留设施草沟、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被缓冲带、生态堤岸等海绵设施,构建海绵型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公园和绿地对雨(雪)水的利用、调蓄净化能力。

(九)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能力。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和易积水点。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符合条件的城市新建地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制。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基础上,加大老旧排水管道的更换和修复,提升排水防涝能力。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大合流制管网的截留倍数,必要时修建合流制溢流污染调蓄池等设施,加强污染源头控制。合理布局城市气象观测网,编制或修订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科学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十)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加强对现状河湖、沟渠、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的保护和恢复,土地开发利用要留足滨水空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侵占河湖等水域岸线,保护和维持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保持其滞留、集蓄、净化洪涝水的功能。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采取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师市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抓紧建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机制并不断完善,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有力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兵团机关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制定完善制度、统筹政策资源、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师市加强落实,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兵团发展改革委要对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兵团财政局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兵团气象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城市气象站网布局,督促和指导各师市编制或修订暴雨强度公式;兵团水利局要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和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师市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提升防洪能力;兵团林草局要指导各师市在城市绿化中选择适合本地区自然气候特点的植物;兵团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各地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其他相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师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加大对各师市的督查、考核及通报力度,确保兵团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制订完善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等创建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要求。

(三)创新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加强资金投入和统筹。兵团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和财政资金对兵团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各师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并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各有关方面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六)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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