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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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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11 浏览次数:375
核心提示:永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2017〕28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

永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永城提供持久动力。

二、工作目标

按照《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或搬迁企业潜在污染地块,2020年年底前,掌握化工、钢铁、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乡镇政府配合落实。以下均需乡镇政府配合落实,不再列出)

按照河南省有关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的要求,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设置工作。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并对监测点位实施动态更新。在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环保、农业监测力量,增加监测人员和设备,配置土壤环境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除组织参加省相关培训外,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培训学习。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地理监测试点、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依托“智慧政府”信息平台,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与省级平台联网共享。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工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二)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及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永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鼓励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或垃圾,要向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者关闭。永城市圣龙制革公司要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清洁生产水平。2020年全市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等参与)

依法做好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管理工作,明确相关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其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作为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十三五”规划。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到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等参与)

规范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电子废物、废轮胎、废旧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从事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场所,对违法从事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活动并造成二次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惩处。(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块,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推进化肥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科学使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开展创建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活动,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率、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均达到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标准要求,农药使用量减少2%以上。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及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鼓励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设备开发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过量使用造成重金属、抗生素等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生猪养殖大户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建立灌溉水质联动监管机制,发现水质不达标时,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清上游污染源,对偷排偷放或未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督促整改,确保灌溉水质达标。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建立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市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放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积极推进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力争到2020 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新桥生活垃圾填埋场、永城市(城镇)豫东垃圾处理厂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 年年底前,摸清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鼓励将处置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市园林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村(组)为单元,综合考虑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参与)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或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对超出警戒线的地块,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要结合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必要时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园林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逐步推广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2019年起,逐步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检测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根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状况,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开展林业面源污染防治。各乡镇要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I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市环保局要会同工信、发改、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市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国土、建设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给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l7年起,各重点行业企业要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按照省统一要求,2017年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市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4.落实监督目标任务。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半年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任务清单,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银行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固定污染源企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坏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参与)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市环保局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国土、农业、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三)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研、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和区域。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人民银行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省政府安排,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市园林局和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工信委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市财政、发改、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或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督查局等参与)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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