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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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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9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845
核心提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1﹞107号发布,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1﹞10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9日

2021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省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强化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以“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督促责任落实,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抓严管,有效预防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整治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和实施情况等;

2.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及相关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等;

3.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等安全管理,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检验检测、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执行情况等。

(二)高处作业

1.施工前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2.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是否体检合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脚手架等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5.吊篮悬挂机构是否符合强度和刚度要求,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是否存在安全绳与吊篮连接和吊篮超员超载。

(三)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审查制度建立情况,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是否对作业人员针对存在风险、安全作业规范和应急措施方面进行培训;

3.作业前“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执行情况;

4.作业过程中,实施作业落实监护和应急措施情况;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并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或连续检测等情况。

(四)现场消防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授预案建立情况;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是否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是否按图集及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2.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落实情况;

4.是否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临时用房用电管理和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5.是否按照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车道、临时给水、应急照明,配备灭火器材、设施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等。

(五)安全教育培训

1.是否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防护技能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

2.对新入场、转场、转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及班前班后教育情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书后,是否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在工程开工前、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交叉作业时等环节,是否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20日前,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做好项目开(复)工的同时,认真查找和分析本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做好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4月21日-11月3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间断、全面自查自纠。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检查,积极开展差别化管理,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大督导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指定专人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消除。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对市、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次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12月1日-15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开展、取得成效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项目开(复)工建设,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交织叠加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包联责任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整治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建设。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尽责,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高风险点的防控。督促所有在建项目全面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挂牌督办,确保问题动态归零。加强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及现场消防的安全管控,狠抓“三违”现象整治,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监督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强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建立台账,动态监管,坚决杜绝因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形势稳定。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年底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查找问题漏洞,总结经验做法,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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