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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 损害赔偿案件位居全省前列 共启动案件调查7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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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787
核心提示: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发布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情况。据介绍,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试行以来,青岛市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78起,涉案案值约1.2亿元,案件办理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在全省首批实现区(市)损害赔偿案件全覆盖。三年来,青岛市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高标准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青岛经验”,为青岛市持续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

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发布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情况。

据介绍,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试行以来,青岛市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78起,涉案案值约1.2亿元,案件办理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在全省首批实现区(市)损害赔偿案件全覆盖。

三年来,青岛市按照国家、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和要求,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高标准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青岛经验”,为青岛市持续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助力。

建立健全机制,以统一指定拓宽赔偿权利人范围

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2018年9月,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则、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鉴定评估、资金管理及运行机制等予以明确。

成立了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制定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按照“谁的领域谁负责,谁的领域谁提起”的分工理念,对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并将改革工作纳入全市改革发展和生态环境系统双重考核,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为进一步夯实各区(市)政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属地责任,青岛市政府在全省首次统一指定各区(市)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部分区(市)政府又创新性地指定辖区内相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宜,一次请示、统一指定,从操作层面拓宽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简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

大胆创新探索,在推进案例实践中总结改革经验

2019年7月,青岛某机械制造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土壤造成损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经莱西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会同辖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与该公司深入开展赔偿磋商,告知企业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及相应法律规定,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经一次性磋商,公司自愿承担违法后果,主动赔偿650余万费用,对污染土壤进行了修复。

这是青岛市利用磋商手段成功开展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与企业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提高了企业参与磋商的意愿,将损害赔偿履行情况作为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的参考,提高了赔偿义务人主动修复环境的自觉性,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刑事审判的有机结合。

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青岛市主动创新,通过具体案例实践,不断丰富磋商手段,压实责任方赔偿责任。对符合提起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别是对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结合“从轻、免予处罚”案件查处,积极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等难题。

在胶州市刘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处于刑事拘留状态,磋商沟通极为不便,生态环境部门创新性地在当事人刑事犯罪开庭审判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赔偿合同》等一系列文件,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根据规定,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因前期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沧区人民政府起诉被告人刘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这是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对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倡导公众环境意识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强化协同联动,扎实推进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双提升”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充分沟通、积极对接,形成了环境保护合力。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抓总作用,深化联动机制,经过实践探索,形成了“筛、指、调、督”四步工作法。

“筛”是从新闻媒体曝光、环保督察典型案例、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各类重大违法案件中,多渠道筛选案例,认真排查案例线索;“指”是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对经初步判定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源线索,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相关区(市)政府发送《建议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督促相关区(市)政府落实改革责任;“调”是定期调度责任单位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给予指导和协助;“督”是跟踪进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抓紧推进。

同时,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动机制织密办案网络,在上下联动上求实效,在李沧区试点出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方案》,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经验。在区市互动上做文章,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质量提升工作片区会议,进一步梳理办案要点,交流办案经验,量质并举抓结案,通过区市互动,互通有无、互相激发,为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思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专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标准要求,每周调度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全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截至2020年9月底,青岛市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78起,涉案案值约1.2亿元;其中,大气污染治理案件38起,废水污染治理案件15起,危险废物违法处置赔偿案件6起,土壤修复案件14起,山体破坏修复案件5起;累计修复土壤2.6万方,修复山体73万方,安全处置固体废物4504吨;对上级转办的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9大类问题、43起案件线索启动调查,对符合条提起条件的做到“应提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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