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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我部组织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现将《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二、实施原则
测管协同,形成合力。各地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监测,执法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勘验,制作相应的笔录。
快速移交,违法必查。现场帮扶指导时,若发现监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据,应及时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监测结束后,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于3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移交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明晰事权,压实责任。建立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企业对排污状况和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
三、对象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四、帮扶指导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详见附件1)。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对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加强自行监测体系的自评估,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帮扶指导,并对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生态环境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帮扶指导,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校核。
五、时间安排
(一)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按照“时间随机、对象随机”的原则,组织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原则上,每省份评估排污单位数量不少于10%,抽测废气和废水排污单位数量各不少于100家,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和陕西8个省在此基础上增加抽测涉VOCs排放排污单位不少于100家;并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同步开展比对监测,监测项目由各地根据管理要求确定。2020年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详见附件2)报送我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结果。
(二)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建专家组具体实施,其中,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派员任组长。2020年8月至9月,对涉VOCs排放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2020年9月至11月,对废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2020年12月,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各相关省份审核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校核。
六、组织保障
(一)各地应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帮扶指导,并保障人员和经费。
(二)各地应依法做好帮扶指导的现场工作,监测人员按照监测规范做好现场监测,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制作相应的笔录。
(三)加强信息公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工作情况,通报问题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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