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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浙江省所有企业全面执行VOCs等大气污染物特排限值 涉28项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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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983
核心提示:自2020年7月1日起,浙江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自2020年7月1日起,浙江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浙江省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201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以下称《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截至目前,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具体清单如下: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国家排放标准清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6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7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13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2010

1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

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16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

17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

18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

19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

2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

2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

2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23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2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2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2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27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

28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4—2019

 

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适用《通告》规定,相关排污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说明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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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2—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推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二、奖补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南通市内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一)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二)环评审批、验收时明确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企业主动实施低(无)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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