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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7月1日起,浙江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浙江省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要求,201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以下称《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现有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有关排污单位及时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截至目前,共涉及28项国家排放标准,具体清单如下: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国家排放标准清单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GB13223—2011 |
|
2 |
GB28661—2012 |
|
3 |
GB28662—2012 |
|
4 |
GB28663—2012 |
|
5 |
GB28664—2012 |
|
6 |
GB28665—2012 |
|
7 |
GB28666—2012 |
|
8 |
GB16171—2012 |
|
9 |
GB31570—2015 |
|
10 |
GB31571—2015 |
|
11 |
GB31572—2015 |
|
12 |
GB15581—2016 |
|
13 |
GB26131—2010 |
|
14 |
GB26132—2010 |
|
15 |
GB31573—2015 |
|
16 |
GB25465—2010 |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7 |
GB25466—2010 |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8 |
GB25467—2010 |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19 |
GB25468—2010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0 |
GB26451—2011 |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1 |
GB26452—2011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
|
22 |
GB30770—2014 |
|
23 |
GB31574—2015 |
|
24 |
GB4915—2013 |
|
25 |
GB13271—2014 |
|
26 |
GB37822—2019 |
|
27 |
GB37823—2019 |
|
28 |
GB37824—2019 |
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适用《通告》规定,相关排污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说明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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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2—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推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二、奖补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南通市内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一)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二)环评审批、验收时明确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企业主动实施低(无)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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