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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奖励政策推动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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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3 来源:中国建材报 浏览次数:942
核心提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持续提高工业能效和资源利用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天津市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日前,天津市印发了《202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要高质量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天津市近日印发《202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今年天津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系统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制造强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左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工业领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

《通知》指出,要高质量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绿色工厂创建,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科技等重点行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再创一批市级和国家级绿色工厂,推动绿色园区建设;加强培训指导,开展绿色园区创建,力争再创1家~2家绿色园区,加快绿色产品供给;对照国家绿色产品标准,组织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自评价,推荐申报国家绿色产品,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以汽车、电器电子、机械等行业为重点,引导企业开展评价,力争再创一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要实施绿色改造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拓展财政支持渠道,推动出台奖励政策,支持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数据中心、“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等试点示范创建,以及绿色制造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配合落实好国家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及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稳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组织做好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2019年项目考核和2020年项目申报工作,强化项目储备;围绕工业领域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方向,储备一批重点项目,推动项目落地见效。

要强化工业节能。健全制度建设、开展诊断服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推动绿色数据中心试点建设。结合天津市实际,积极推广国家鼓励的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

要加强工业节水。推进工业节水,开展示范创建。组织申报国家“水效领跑者”示范企业。推动修订天津市节水型企业考核评分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

要推行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业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

《通知》提出,要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钢渣、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认真落实评价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评价管理。落实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行动计划,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参与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转型提升计划,进一步促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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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2〕169号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要求,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着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立足黄河流域不同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按照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要求,加快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强化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构建高效、可持续的黄河流域工业绿色发展新格局。(二)主要目标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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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规范条件

附件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设立的所有类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各种工矿机械、车辆、船舶和航空运输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功效降低或失去功效的废矿物油,通过采用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二、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三)新建、改扩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矿物油产生的数量、种类、分布、转移等因素合理布局。鼓励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置、规模化生产、资源化利用。(五)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应为集中、独立的整块场地,实施了必要的防渗处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六)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区、疗养地、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在上述地点已建的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三、生产经营规模(七)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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