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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施行强制垃圾分类,最高面临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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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2 来源:楚天都市报 浏览次数:1252
核心提示:今天(5月12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计划7月1日起施行,不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单位,最高将面临5万元罚款!

真罚!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今天(5月12日)审议通过《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意味着武汉将实施强制垃圾分类,计划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该市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江城将由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迈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阶段。

据了解,对单位和个人,也作出了奖惩规定。对违规单位,最高罚5万元,对不分类的个人,将处50元—200元以内处罚。

四分类垃圾更加具体化

此次四分类,表述得更加具体,“便于市民和单位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瓶等。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违规单位最高面临5万元处罚

强制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未保持生活垃圾投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违反四种情形面临200元罚款

对于居民来说,违反以下四种情形,才会面临200元罚款。

首先,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分类垃圾桶内,如将厨余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桶中。

其次,居民的大件垃圾,如空调、冰箱及床等,应预约物资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管理人指定的投放点投放。如果随意乱扔小区或其它地方,有可能被处罚。

第三,乱倒装修垃圾行为,将会被罚。应该预约服务单位上门上集或投放到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

最后,将动物尸体投混入生活垃圾中,也将会面临处罚,应该投放到其他垃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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