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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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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19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81
核心提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利用。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减少生活污染。详细内容,请阅读文章!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政发〔2017〕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加强农林、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现将《威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威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查、防、控、治”为工作主线,运用“行政考核、经济政策、市场机制”调控手段,建立责任落实、资金投入、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明确主要任务

(一)全面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研究制定《威海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疑似污染场地为重点,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底前,初步摸清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仓储场地、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及关停、搬迁企业等建设用地主要污染状况。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设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编制《威海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点方案》,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文登区、乳山市两个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市全覆盖。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环保部门和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促进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并有序推进其他区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区市要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耕地分类管理。严守耕地红线,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按照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2020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145.1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83.3546万亩,基本农田数量确保243.79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85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120万亩。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环保局、供销社、农机局等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加强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潜在受污染耕地,有关区市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制定农药控制使用方案,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加强农业生产监管。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强化高毒、高残留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开展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重点区市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三级网络试点工作。禁止在农用地施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在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4)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电镀、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2017年起,各区市政府(管委)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制定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活动,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参与)

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构建包括源头申报、中途转运、卸点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严禁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参与)

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布局。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企业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安全利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6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规范有序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场。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菜场果蔬垃圾、市政污泥、河道底泥及相关制品等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和园林绿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参与)

7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市政府(管委)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区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全程管控土地利用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工矿污染。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及时上传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做好荣成石岛湾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接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加强核电厂周围土壤辐射环境监测,实时监督放射性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时预警核电厂非正常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及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污染。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文登区按要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等参与)

4控制污染场地规划用途。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土壤污染分级分类处置措施,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或消除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制定和完善土壤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有序开展修复治理。

(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威海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省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2)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威海市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操作细则》。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区市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区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区市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区市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市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3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探索开展土壤污染诊断、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自2017年起,分期实施一批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组织配套集成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在工矿区、蔬菜种植区开展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筛选和优化,通过试点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三、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一)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乳山市、荣成市2个产粮大县和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各区市环保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创新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

3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支持力度。市级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建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应审判指导协调机制。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培训,对党政机关、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及农民等进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粮食局、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市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市政府(管委)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区市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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