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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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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07 浏览次数:1041
核心提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贵令停业、关闭。其中第一项列明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各地也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无证排污行为进行规制。例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照这一法规,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公布的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违反上述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应当按规定远离城镇或者居民区,煤炭运输、装卸、储存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抛撒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治理。

相关法律和政策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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