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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头条 | 沧州市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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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399
核心提示:自2018年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生态环保领域多年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得到了破解。“谁污染,谁埋单”,谁损害了生态环境就由谁赔偿或修复,这一制度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

自2018年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生态环保领域多年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得到了破解。“谁污染,谁埋单”,谁损害了生态环境就由谁赔偿或修复,这一制度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

制定方案  深化改革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制度上让污染单位不可逃避责任,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2018年12月,沧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沧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并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资金管理等系列制度,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初步形成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全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件、办结3件,涉及赔偿金额185.816万元,在全省启动案件数量和推进力度上名列前茅。

补齐短板  压实责任

为强化推进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近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沧州市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沧州市要基本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要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每年至少启动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形成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逐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并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形成案件线索清单,及时对线索清单分析研究,聚焦突发环境事件,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等案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及时立案,形成案件清单,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非法倾倒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坚持依法办案  提升办案质量

《工作方案》要求,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后,要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加强鉴定评估,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法律责任,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惩戒;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组织实施替代修复。通过依法办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

强化督查考核机制 推进工作进展

《工作方案》提出,要强化督察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调度,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制度创新、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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