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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生态环保领域多年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得到了破解。“谁污染,谁埋单”,谁损害了生态环境就由谁赔偿或修复,这一制度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开来。
制定方案 深化改革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制度上让污染单位不可逃避责任,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2018年12月,沧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沧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并逐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磋商、资金管理等系列制度,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初步形成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全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件、办结3件,涉及赔偿金额185.816万元,在全省启动案件数量和推进力度上名列前茅。
补齐短板 压实责任
为强化推进落实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主体责任,近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沧州市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沧州市要基本形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机制。《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要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每年至少启动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形成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逐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并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形成案件线索清单,及时对线索清单分析研究,聚焦突发环境事件,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等案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及时立案,形成案件清单,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排污、非法倾倒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坚持依法办案 提升办案质量
《工作方案》要求,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后,要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必要时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加强鉴定评估,准确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落实损害赔偿责任,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法律责任,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信用惩戒;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要及时组织实施替代修复。通过依法办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
强化督查考核机制 推进工作进展
《工作方案》提出,要强化督察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调度,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制度创新、办案能手评选活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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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
立即阅读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立即阅读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国家级师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立即阅读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3—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第二章验收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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