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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暨遴选省级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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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692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江西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推荐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暨遴选第三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对列入国家第一、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工厂和园区进行复核,详情如下: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推荐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

暨遴选省级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工作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字〔2020〕9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6〕6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前两批名单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0〕30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推荐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暨遴选第三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对列入国家第一、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工厂和园区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申报程序

(一)推荐国家第五批暨省级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

请各地按照工信部要求,结合本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际,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详见《通知》)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绿色设计产品不需要第三方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格式见工信厅节函〔2020〕30号文附件,可在工信部网站下载)。各地工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单项申请材料报送我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同时随附电子扫描版材料。我厅将依据相关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推荐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及省级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按程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已列入省级第一、二批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如需申报国家第五批绿色制造名单,须按要求重新编制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各地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不得推荐近3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二)复核我省列入国家第一、二批绿色制造名单

按照工信部“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组织开展我省列入国家第一、二批绿色制造名单14家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的复核工作。重点核查其是否仍然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以及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家级和省级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相关单位按照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并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各地工信部门按要求开展现场复核,并将复核情况(特别是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名单和原因)和相关单位的自评价报告(含电子版),随第五批绿色制造推荐名单一并报送我厅(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我厅将适时组织复核抽检。

二、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绿色发展水平的行业中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

鼓励家用电器、纺织、医药、食品、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行业加快创建绿色工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铜冶炼、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2020年3月更新)”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5项。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承担国家重点诊断服务任务的节能诊断机构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已公告名单的管理

(一)加强已公告绿色制造名单的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已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持续开展复核工作,动态掌握相关单位绿色制造建设情况,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二)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及时向我厅报告相关情况。

(三)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进行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宣传,展示绿色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广普及工业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鼓励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分享绿色理念、工作和成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请各地梳理总结近年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成效和经验作法,并将相关总结材料及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先进经验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选取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五、支持政策

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园区,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另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已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园区,三年内申报并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同一项目的,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永春  谭 军 0791-88916336

附件:1.各地工信部门推荐汇总表.doc

2.江西省列入国家第一、二批绿色制造名单.doc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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