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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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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8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19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南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投资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向全民提供公共服务均等化产品,增加全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及效益有所提高,为加快建设发展国际旅游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或项目单位仍存在不受自身财务支付能力制约,项目概算软约束,不承担任何超概算风险,前期工作中勘察工作不到位,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设计,开工后随意变更建设内容造成超概算,以及项目建设程序不完备甚至未批先建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破坏了年度预算计划平衡,挤占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增加了政府债务风险和不确定性,极大地降低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投资管理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征询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商同级规划、住建、国土、海洋、林业等职能部门,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用海、用林等前置条件的落实。

二、优化政府服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相衔接的项目审批和要素保障联动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优化政府服务,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简化项目审批,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其中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财政部门要统筹政府财力,加强政府投资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进展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

(三)规划部门要科学统筹城乡功能规划布局,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科学合理布置,及时办理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等手续。

(四)国土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选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依法安排建设用地,及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林业、海洋、环保、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及时办理用林、用海、环评、报建等手续,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三、落实责任

(一)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认真组织力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设计工作,不得随意要求设计部门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依法认真组织力量开展招投标活动和实施项目,并按照批准的概算严格执行,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承担。

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审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必须附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详见附件)。项目审批部门在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文件正文中需写明项目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由项目审批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评估评审,财政部门每年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估算、概算中不再包含评估评审费用。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要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即“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代建费可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按有关规定计列,不得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

鼓励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以后,在总价合同下,总承包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负责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和进度。

(二)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服务和生产活动。

1.勘察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深度和标准要求,对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形成详实可靠的相应成果和资料等勘察结论,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规范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必须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相符,认真优化设计图纸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整个设计工作要细致到位,切实做到“设计与初设相符,设计内容达标,预算不超概算”。

3.评估评审单位要遵循独立、科学、公正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和经验,为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对评估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认真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对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5.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审批文件、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做到客观公正,诚信执业。代理招标业务必须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展开,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代建单位要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认真组织技术力量代表项目单位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限额设计,优化设计方案。认真做好施工的招标工作,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履行概算控制责任,控制项目工期,确保项目又好又快实施。

7.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合同及限额建造原则,认真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施工,不得围标、转包工程,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要保证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违规施工,不得出现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返工。要控制项目投资,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高估冒算。要控制项目工期和进度,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8.监理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控制项目质量、造价和进度,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及时发现、制止设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内容、增加建设事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给予纠正。依法规范进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四、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一)项目审批部门要履行项目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全过程跟踪监管,实施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项目稽察活动,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督促行业协会提高本行业自律性,对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对围标、转包工程等不依法、依规或不按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四)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严格依照规定予以问责。

五、强化责任追究

(一)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2.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受理、核定或调整概算的;

3.对政府投资项目不按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5.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地点或者改变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造成超批准概算的;

4.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5.对建设资金管理不善,低中高结、侵占挪用,造成政府资金流失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服务或者生产活动时弄虚作假的;

2.提供的服务或者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的;

3.因其过错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4.因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

5.因其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格式).doc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海  南  省  审  计  厅    海 南 省 监 察 厅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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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1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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