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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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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07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731
核心提示:为切实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打赢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

冀环环评函[2020] 1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打赢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配合做好全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对位于规划环评通过审查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等新、改、扩建项目,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需要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可先投入运行,确保正常生产,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二、要求上述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措施,承诺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在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投入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

三、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得以“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理由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同时,应做好上述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指导帮助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四,本通知“特事特办”原则仅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正式解除之日起终止。

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成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服务专班,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对重大民生工程、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施一对一服务,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或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将疫情对项目落地和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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