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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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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4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广东省结合实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详细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广东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 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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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

—1—冀河办〔2023〕1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河湖长制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省级总河湖长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第2号)《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冀河办〔2022〕4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幸福河湖评价工作,—2—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3—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精神,打造“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的幸福河湖,依据省级总河湖长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第2号)《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冀河办〔2022〕40号)有关要求,做好幸福河湖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幸福河湖评价。第三条幸福河湖评价遵循全面系统、标准统一、科学分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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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第一章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第二章项目建设准备、实施总结与评价第三章项目运营(行)总结与评价第一章项目技术水平评价第二章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评价第四章项目资源环境效益评价第五章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第一章项目目标评价第二章项目可持续性评价1附件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业主、项目性质、特点(或功能定位)、项目开工和竣工、投入运营(行)时间进行概要描述。二、项目决策理由与目标。概述项目决策的依据、背景、理由和预期目标(宏观目标和实施目标)。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实际建成的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项目主要实施过程,并简要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项目经批准的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周期。四、项目投资情况。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竣工决算。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经批准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竣工决算资金来源及不同来源资金所占比重。六、项目运营(行)及效益现状。项目运营(行)现状,生产能力(或系统功能)实现现状,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现状,社会效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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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1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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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23年3月15日执行)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清洁生产3.2污染物产生指标3.3电解锰3.4化合3.5电解3.6钝化工艺3.7酸溶性锰3.8水溶性锰3.9锰渣无害化处理3.10锰渣综合利用4评价指标体系4.1指标选取说明4.2指标基准值及说明4.3指标体系5评价方法5.1指标无量纲化5.2综合评价指数计算5.3电解锰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定5.4综合评价指数计算步骤6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6.1指标解释6.1.1清洁方式运输比例6.1.2直流电耗6.1.3酸溶性锰综合回收率6.1.4单位产品取水量6.1.5二氧化硒单耗6.1.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6.1.7废水处理回用率6.1.8电解锰渣无害化处理率6.1.9电解锰渣综合利用率6.1.10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处理前)6.1.11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指标6.1.12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6.1.13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6.1.14锰渣产生量(湿基)6.1.15电解锰渣规范填埋量6.1.16锰渣中水溶性锰含量(干基)6.1.17阳极泥产生量6.2数据来源6.2.1统计6.2.2实测6.2.3采样和监测—3—附件1电解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4—目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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