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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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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03 来源: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40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危险化学品三年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持续深化综合治理,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文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8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深刻吸取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巩固危险化学品三年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持续深化综合治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批示指示和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救援实战能力,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加强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科学规划布局化工产业和化工园区,加快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消除监管盲区。全面辨识危险废物风险,建立危险废物处置机制,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形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产业工人素质,提升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加强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危险化学品救援和处置能力。全面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行业系统性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2月)。各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各市、县(市、区)、省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各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书面总结经验成果报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内容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

1.深入排查评估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全面排查评估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突出各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航企业、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形成各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局、民航江苏监管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排查评估化工园(集中)区安全风险。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开展评估,确定化工园(集中)区安全风险等级,制定“一园一策”风险管控方案。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排查评估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对红橙黄蓝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红色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及短期难以整改的隐患挂牌督办。(省应急厅负责)

4.排查评估企业重点部位安全风险。按照《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指南(试行)》,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区分级评估,绘制企业内部红橙黄蓝安全风险分布图。对红色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落实责任人和管控措施。落实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省应急厅负责)

5.排查评估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深入排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分类监管,再排查、再评估油气输送管道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整改治理,全面管控消除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隐患。(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排查评估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排查评估城镇燃气供应设施、城镇燃气市场经营、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全面管控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

1.规范化工园(集中)区产业布局。对全省化工园(集中)区全面开展再评价和认定,对规模化生产、产业链完备、废弃处置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齐全、综合管理水平高的确定为化工园区;对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一定产业集聚效应、产业层次较高、管理基础较好但产业链不够明晰的确定为化工集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环境问题突出和周边敏感目标分布密集的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化工园(集中)区发展水平。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园区用地规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对园区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进出的区域,2020年底前实现园区整体封闭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负责)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化治办〔2019〕21号)精神,对于就地改造的企业,确保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案实施,完成搬迁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预期目标。对于异地迁建和关闭退出企业,确保原厂区主要生产装置去功能化、不可恢复生产,装置物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处置,设备管线清洗合格并拆除,生产场地清理干净。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企业,逐一严格审查评估,凡是达不到有关安全环境卫生等标准的,2020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达标的企业,强化安全环境监管,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或异地迁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严格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严密监控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流向。强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突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运输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许可、运输工具管理、相关人员资格认定管理,严禁挂靠经营。加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建设,强化运输企业的储存设施、停车场和隧道、港区风险管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品货主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不断提高选船检查标准,淘汰低标准船舶。加大危险品船舶,尤其是小型危险品船舶非法洗舱、非法处置货物残余物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禁止600总吨及以下化学品船舶夜航,2020年底起禁止600载重吨及以下单壳油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坚决查处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违反危险化学品办理限制、匿报谎报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不良、匿报品名或普通货物中夹带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安全状况,阀、盖、垫、仪表等附件、配件的完好性以及车辆技术状态。(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

7.加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管道企业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加强管道巡护力量,加大检查频次,及时处置危害管道安全的风险隐患,及时排查整治油气输送管道沿线建筑物、挤占管道、第三方施工、穿跨越等外部安全隐患,及时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督促管道企业制定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省能源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管道定期检测义务,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管道进行重点监测。(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隐患辨识、评估、管控工作。(省安委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清晰界定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省委编办负责)加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力度,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省安委办负责)

2.健全危险化学品综合执法体系。加强专业监管力量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执法体系。(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职执法队伍。(各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人民政府牵头,省应急厅负责)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置或派驻安全生产和环保执法队伍。(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工作。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地方立法计划。(省安委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省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制定危险化学品地方安全标准建设规划,制定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化工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化工企业信息化数据规范》《化工企业风险分区分级标准》《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安全生产技术和环境保护标准》《载运危化品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港口码头作业安全规范》等地方标准,做好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化工产业源头管控。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进一步推动落实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细化制定化工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关闭退出,严防落后产能异地落户、风险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化工企业准入门槛。从安全、环保、技术、投资、用地、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学历资质等方面严格准入门槛,高标准发展市场前景好、工艺技术水平高、安全环保先进、产业带动力强的化工项目。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化工行业整治提升。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对化工安全环保问题突出的地区,依法依规实行区域限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化工企业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环境污染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定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等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明确并严格限定高危事项审批权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企业全员、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省安委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刚性约束,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逐月提取并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能力。严格主要负责人资质和能力考核,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实际控制人担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治理工作中,发现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需参加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依法依规持证上岗。(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明确专业管理技术团队能力和安全环保业绩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化工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必须明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必须配齐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应急厅负责)化工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特种作业岗位不得录用无证人员。(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新招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化工职业技能教育背景,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科学、系统、主动、超前和全面的事故预防体系,确保技术、工艺、设备、人员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可控。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完成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产品包装全流程自动控制。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取扶持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应创建二级标准化,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创建一级标准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应急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和工艺设备的设计实施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安装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实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工艺装置设计安装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严肃追究因工艺设备设计、安装质量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安装单位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加强电厂涉危设施安全监管。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煤电厂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加快位于化工园区、人口集中区和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燃煤电厂液氨罐区尿素替代改造进程,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液氨罐区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加强制(储)氢站、燃油罐区、天然气系统等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消除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场内装卸、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隐患。(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

8.完善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经查实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相关网络和媒体曝光,并作为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落实职工及家属、社会公众对安全和环保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或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力量,化工监管任务重的设区市应建立不少于20人、化工重点县应建立不少于10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都应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省应急厅牵头,省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提高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比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2.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诚信建设,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环保、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危险废物监管。

1.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南京海关等部门参加)

2.健全危险废物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加强有关部门联动,建立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消除事故隐患。(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江苏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仓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强化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新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达100%,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2020年底前达100%。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集中)区内企业安全、环保等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率达10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化工专业队、重型化工编队等专业队建设,凡有化工企业的地区都要具备专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统筹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和水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齐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督导企业开展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实操演练和模拟推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高职高专院校加强以化工生产工艺、化工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特色的学科建设,培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加强校企合作,制定培养目标、开设相关课程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培养、评价培养质量。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设区市建设化工职业院校,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重点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省应急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职能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各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任务分工方案》中相关危险化学品整治内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各设区市和省各有关部门于2019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前、2020年7月底前向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12月2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设区市、省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将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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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部分内容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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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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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附件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第四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4—(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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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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