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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征集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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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13 浏览次数:906
核心提示:为提高湖南省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我厅决定面向社会征集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关于征集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一、拟征集专家的专业和条件

(一)专家的专业构成

专家库拟由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污染防治、水域和船舶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危废处理、卫生和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地质、环境评估、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学、化工、水文气象、生物、医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2.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3.具有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具有较丰富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经历和一定的管理经验。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工作。

5.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二、专家的工作职责

受我厅委托,环境应急专家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提出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敏感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环境信息。环境应急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3.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预案、方案、规划和法规的制定,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5.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咨询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6.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三、专家库管理

1.我厅将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人员80—100名,并从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员15—20名。

2.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 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生态环境厅给予表彰或奖励。

4.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聘请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

四、程序和步骤

专家库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在职人员)或者个人申请(退休人员)方式向我厅提出申请。各推荐单位应认真核实推荐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的同领域的专家不超过3名。我厅将对提交申请的专家进行统筹筛选,拟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其颁发专家聘书,并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

申报材料(见附件2,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0年1月17日前报送(纸质版材料可采取邮寄、传真或扫描等方式报送,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联系方式

请推荐单位和个人填写《湖南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2),专家个人信息需填报完整。

联系人:湖南省环境监察局 何世军

电话:0731-85698121

电子邮箱:1048630631@qq.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3段118号北栋303室(邮编:410014)

有关单位名单

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名单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湘江新区生态环境局、省环境保护科学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驻各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固体废物管理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省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3.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

4.省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林业科学院、省交通科学院。

5.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湖南分公司、中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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