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是否需要编制节能报告,依据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