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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以下简称《适应战略2035》),对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作出统筹谋划部署。

阅读:148 发布日期:2023-09-27 14:02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印发《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共同发布《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对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划,《规划》提出,到 2025 年,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优化健全,多部门地下水监测网络更加完善,地下水治理体系现代化基本实现,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有效遏制。

阅读:219 发布日期:2023-09-16 08:46

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阅读:225 发布日期:2023-09-14 0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已经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阅读:229 发布日期:2023-09-13 11:14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标委联〔2023〕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有关部署,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就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阅读:272 发布日期:2023-09-07 11:47

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建设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5年)》,到 2025 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 配、适当富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及高水平运营,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能力充足、布局合理、 适度竞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基本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全文如下:

阅读:271 发布日期:2023-08-30 14: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3〕1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3〕122号,详情如下:

阅读:245 发布日期:2023-08-29 14:07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采〔2023〕1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采〔2023〕13号发布,详情如下:

阅读:586 发布日期:2023-08-17 09:17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公转铁”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方法学》的通知 冀环气候〔2023〕106 号

近日,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积极落实河北省关于深化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改革部署要求,推动碳减排量资产化,助力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确保工业企业“公转铁”碳减排量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公转铁”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方法学》。

阅读:1244 发布日期:2023-08-12 09:57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行政审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冀环固体[2022]43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行政审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冀环固体[2022]43号,详情如下:

阅读:603 发布日期:2023-08-04 16:44

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

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制造业质量与可靠性管理水平。(二)加快可靠性工程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三)实施基础产品可靠性“筑基”和整机装备与系统可靠性“倍增”工程。(四)完善可靠性标准体系。(五)发挥计量和测试验证对可靠性的支撑作用。(六)深化数字技术在可靠性提升中的应用。(七)提高可靠性公共服务水平。(八)加强可靠性人才培养。三、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2日1制造业可靠性提升实施意见可靠性是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是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核心指标,贯穿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使用全过程。经过多年探索发展,我国制造业可靠性取得显著成效,但与国外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产业基础存在诸多短板弱项,

贡献者:LFZ888
阅读:587 发布日期:2023-07-10 11:24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促进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2023年6月5日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2—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贡献者:LFZ888
阅读:559 发布日期:2023-07-10 11:22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建管〔2023〕21号

7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503 发布日期:2023-07-10 09:26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

6月28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方案》提出推动生物质能高效利用。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城市废物协同治理,推动大兴安定、顺义三期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投产,加快推进通州可再生能源二期等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前期工作。研究推动农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的协同处理,提升垃圾焚烧发电厂发电能力。完成高碑店、小红门等 5 座再生水厂污泥沼气发电工程建设并网。充分利用餐厨垃圾等城市有机废弃物进行厌氧处理,推动沼气发电工程建设。到 2025 年,全市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 55 万千瓦。

阅读:406 发布日期:2023-07-04 09:31

关于印发《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水节〔2023〕29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节水评价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详情如下:

阅读:726 发布日期:2023-07-03 15:39

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工信装〔2023〕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铸造和锻压是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工艺环节,是众多主机产品和高端装备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关乎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更好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2023年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其中明确提出原《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同步废止。现将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文件转发你们,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铸造产能管理的通知》(冀工信装〔2020〕306号)同步废止,我省不再办理铸造产能置换等事宜。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坚决贯彻

贡献者:LFZ888
阅读:559 发布日期:2023-06-19 10:31

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严控重点领域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新增总量”),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支持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分类施策,强化责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新增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以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为目标,优化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管理要求。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情况确定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比例。对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措施。(二)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兼顾。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为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提供削减替代来源。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总量指标。与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新增总量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三)总量指标与污染减

贡献者:LFZ888
阅读:384 发布日期:2023-06-16 10:33

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

—1—冀河办〔2023〕1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河(湖)长制办公室,省河湖长制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省级总河湖长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第2号)《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冀河办〔2022〕4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全省幸福河湖评价工作,—2—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3—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重要指示精神,打造“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的幸福河湖,依据省级总河湖长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第2号)《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冀河办〔2022〕40号)有关要求,做好幸福河湖评价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幸福河湖评价。第三条幸福河湖评价遵循全面系统、标准统一、科学分类、注

贡献者:LFZ888
阅读:395 发布日期:2023-06-16 10:32

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5年第一次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和《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修订完成了《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水规计〔2011〕308号)同时废止。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河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贡献者:LFZ888
阅读:354 发布日期:2023-06-16 10:31

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及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编报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

贡献者:LFZ888
阅读:336 发布日期:2023-06-1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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