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DB22/38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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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简介
吉林省发布了《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功能区划区条件与水质要求、功能重叠的处理、功能区命名规则,规定了吉林省每个地表水功能区的范围、名称、功能、水质目标。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除国境界河外所有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域的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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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功能区分级分类系统、功能区划区条件与水质要求、功能重叠的处理、功能区命名规则,规定了吉林省每个地表水功能区的范围、名称、功能、水质目标。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除国境界河外所有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域的功能分区。水功能区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和地理位置,并考虑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要,在流域、水系、和刘科学合理地划定具有特性功能,有利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水域。保护区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保留区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无开发利用区具有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游乐和净化水体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和水污染控制、治理的重点水域。缓冲区为协调省际间、矛盾冲突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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