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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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简介
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办法要求(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三)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本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四)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均需披露环境信息,详情如下: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我部研究起草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为充分了解各方意见,现就上述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感谢关注和支持。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璩爱玉电话:(010)65645221传真:(010)65645215邮箱:jiangw@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5. 征求意见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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