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9〕42号

1204
2
2021-04-09
简介
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9〕42号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2日主题词: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05月22日【字体:大中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决策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9〕42号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2日主题词: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05月22日【字体:大中小】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决策部署,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消除难点堵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智能化监管服务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二)改革内容。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覆盖所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事项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三)主要目标。在2018年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基础上继续压缩,到2019年底,全省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核准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8个工作日以内,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6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2019年上半年,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省、市全面建成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审批管理系统。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二、统一审批流程(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各市、县按照“只少不多”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2019年5月底前完成)(五)精简审批环节。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省、市、县设定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备案等事项。取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不含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备计划执行情况。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附属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列入接收范围的)认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取消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现场勘验环节,取消申请材料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凭证或保证保函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合法权益。(2019年5月底前完成)分类精减审批环节和申请材料。对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和“一张蓝图”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省、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较为单一且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对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对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2019年5月底前完成)2.协调审批权限。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优势,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局的集中度,各市统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职能设置和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能。按照既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又与审批层级相衔接的原则,继续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部门将直接实施、各市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各市实施,并指导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各设区的市对县(市、区)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除上级委托实施的事项外,也可以下放或委托县(市、区)实施。承接下放、委托审批事项的市、县(市、区)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设区的市要协调审批权限,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按照收归同一层级,避免跑多级部门,方便企业原则,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2019年5月底前完成)3.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的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省、市有关牵头部门确定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具体办法,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实行“多评合一”,将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同时审查、集中评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核发4个事项合并办理。(2019年5月底前完成)4.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以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备案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环评文件审批改变为环境影响事项登记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涉及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等有关事项,由发证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军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踏勘现场的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或踏勘。除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2019年5月底前完成)5.调整审批时序。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地震安全性评价调整至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调整至开工前完成即可。(2019年5月底前完成)(六)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本着合法、精简、效能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动态发布省级以上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规范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等要素。以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为基础,各市制定本级审批事项清单,超出省级清单范围的要上报备案,并说明理由。(2019年5月底前完成)(七)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6项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推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推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制定限时联合验收办法,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同步完成验收备案。(2019年5月底前完成)
展开
收起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

引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