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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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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简介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此件社会公开)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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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此件社会公开)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性质: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规模: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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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于: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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