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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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简介
进一步加强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南方能源监管局制定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且适用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

文档内容部分截取

为进一步加强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印发〈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复函》(发改能源〔2017〕975号)要求,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规则,由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的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第三条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应当在交易规则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市场交易活动。第四条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的市场成员包括以下四类:(一)市场交易主体:参与跨区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市场主体。(二)电力交易机构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区)电力交易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广州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三)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以及五省(区)相关省级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四)电网企业包括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南方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企业。第五条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交易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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