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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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简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再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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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PCJJ123—2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 ofwatersupplyengineeringfortownandvillage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 ofwatersupply engineeringfortownandvillageCJJ123-20XX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 XXX出版社20XX 北京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再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给水系统;4. 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5. 水源和取水;6. 泵房;7. 输配水;8. 水厂总体设计;9. 水处理;10. 特殊水处理;11. 分散式给水;12. 检测与控制;13. 施工与质量验收;14. 运行管理。本标准中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长安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市信高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给水系统33.1给水系统选择33.2常用工艺流程33.3应急供水54 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64.1设计水量64.2水质84.3水压85 水源和取水95.1水源9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105.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126 泵房156.1一般规定156.2水泵机组及辅助设施156.3泵房布置177 输配水187.1一般规定187.2水力计算197.3管道布置和敷设207.4管材和附属设施217.5调蓄构筑物228 水厂总体设计249 水处理279.1一般规定279.2预处理279.3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299.4混凝309.5沉淀和澄清329.6过滤359.7臭氧与活性炭399.8颗粒活性炭419.9膜处理429.10消毒489.11一体化净水装置5110 特殊水处理5410.1地下水除铁和除锰5410.2除氟5710.3除砷5910.4苦咸水除盐处理6211 分散式给水6411.1一般规定6411.2雨水收集给水系统6411.3手动泵给水系统6611.4山泉水、截潜水、集蓄水池给水系统6612 检测与控制6912.1一般规定6912.2在线检测6912.3控制7112.4计算机控制及管理系统7212.5监控系统7312.6供水信息系统7313 施工与质量验收7413.1一般规定7413.2土建工程7413.3安装工程7613.4调试及试运行7813.5验收7914 运行管理8014.1一般规定8014.2水质检验8014.3水源及取水构筑物管理8214.4净水厂管理8314.5泵房管理8914.6输配水管理9014.7分散式给水系统管理91本标准用词说明93引用标准名录94附:条文说明961总则1.0.1 为规范我国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运行管理,保障镇(乡)村饮用水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供水规模不大于5000m3/d的镇(乡)村永久性给水工程,包括5000~1000m3/d的大型集中给水工程和小于1000m3/d的小型给水工程。1.0.3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符合镇(乡)村总体规划,并应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0.4 镇(乡)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水资源,注重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0.5 镇(乡)村给水应优先考虑采用城市给水管网延伸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或推行镇(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1.0.6 镇(乡)村给水工程的建设应遵循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20年。1.0.7 镇(乡)村给水工程应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通过实践验证的、成熟可靠、管理便利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1.0.8 镇(乡)村给水工程设施应避免建在容易发生洪涝、地质灾害的地带,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9 镇(乡)村给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质构造地区建设给水工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输水管(渠)deliverypipe从水源地到水厂(原水输水)或当水厂距供水区较远时从水厂到配水管网(净水输水)的管(渠)。2.0.2 水处理watertreatment对原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改变水质的过程。2.0.3 药剂储存量currentreserveofchemical考虑药剂消耗与供应、运输等确定的所需储备量。2.0.4 接触滤池contactfilter原水经投药后,不经混凝沉淀(或澄清)池,直接进到同时起凝聚和过滤作用的滤池。2.0.5 慢滤池slowfilter滤速为0.1~0.3m/h,采用石英砂滤料,不设冲洗设施,截留物通过刮砂去除的滤池。2.0.6 再生regeneration离子交换剂或吸附剂失效后,用物理或化学方式使其恢复到原型态交换能力的工艺过程。2.0.7 一体化净水装置minorwaterpurifier将絮凝、沉淀(澄清)、过滤等工艺组合在一起的小型净水设备。3给水系统3.1给水系统选择3.1.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规划、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水源条件、经济水平,在保证供水水质、水量、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方案比较确定。3.1.2 对于服务范围广或地形起伏大的区域,可采用分区或分压供水。3.1.3 对于饮用水水源紧缺的区域,可采用分质供水。3.1.4 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时,应优先在地势高处布置净水设施,利用重力向地势较低处供水。3.1.5 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系统的定居点,可采用分散式给水系统。3.1.6 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3.1.7 镇(乡)村集中式给水工程的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3.2常用工艺流程3.2.1 地表水水源常用工艺流程如下:1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1)2)3)2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1)2)3 原水浊度长期超过500NTU,瞬时超过5000NTU时,可采用:4微污染地表水应根据原水水质,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水源的已建工程,确定净水工艺。当没有试验条件或无相似工程时,可采用下列工艺流程:1)2)3)3.2.2 地下水水源常用工艺流程如下:1 原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Ⅲ类及以上水质指标时,可经消毒,清水池调蓄后直接供水。2 当地下水含铁、锰、氟、砷以及含盐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水质指标限值时,应进行处理,工艺流程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特殊水处理章节的有关规定。3 当地下水浊度超过3NTU,或水质呈微污染状态,净水工艺可参照3.2.1条。3.3应急供水3.3.1 水源存在较高突发污染风险的水厂应考虑应急供水,可采用启动应急水源、调度清水、应急净水等方式优先满足应急供水期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3.3.2 应急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宜优先考虑区域应急原水调度。3.3.3 应急水源水质不宜低于常用水源水质,或采取一定的净水措施后,应急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3.3.4 应急净水工艺和运行参数的选择应根据水源突发污染时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在没有试验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选择合适的应急净水工艺。3.3.5 在没有条件建设应急水源和应急净水设施的水厂,可建设原水调蓄池,满足水源突发污染时,水厂应急供水的要求。 4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4.1设计水量4.1.1 镇(乡)村设计供水量应由下列各项组成:1生活用水;2公共建筑用水;3工业用水;4畜禽饲养用水;5管网漏损水;6未预见用水;7消防用水。4.1.2 镇(乡)村水厂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年限、规划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工业用水、畜禽饲养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当供水区域内部分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水量。4.1.3 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镇(乡)村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可按表4.1.3选用。表4.1.3镇(乡)村生活用水定额单位:L/(人•d)分区集中式给水系统分散式给水系统最高日平均日最高日平均日一100~20080~16050~8030~50二50~13040~9030~5020~30三50~12040~8020~3010~20注: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4.1.4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25%计算。4.1.5 工业用水量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工业类别和规模、生产工艺要求,结合现有工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可按表4.1.5选用。表4.1.5各类乡镇工业生产用水定额工业类别用水定额工业类别用水定额榨油6~30m3/t制砖7~12m3/万块豆制品加工5~15m3/t屠宰0.3~1.5m3/头制糖15~30m3/t制革0.3~1.5m3/张罐头加工10~40m3/t制茶0.2~0.5m3/担酿 酒20~50m3/t 注:若有其他工业类别时,可参照相关工业用水定额选用。4.1.6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4.1.6选用。表4.1.6畜禽饲养用水定额畜禽类别用水定额畜禽类别用水定额马、驴、骡40~50L/(头•d)育肥猪30~40L/(头•d)育成牛50~60L/(头•d)鸡0.5~1.0L/(只•d)奶牛70~120L/(头•d)羊5~10L/(头•d)母猪60~90L/(头•d)鸭1.0~2.0L/(只•d)注:本表中用水定额未包括清扫卫生用水。4.1.7 镇(乡)村配水管网的基本漏损水量宜按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工业用水、畜禽饲养用水量之和的12%计算。当配水管网的情况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规定的要求时,可对漏损率进行适当调整。4.1.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时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宜按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工业用水、畜禽饲养用水、管网漏损水量之和的8~12%计算。4.1.9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允许间断供水或完全具备消防用水蓄水条件的镇(乡)村,在计算供水能力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4.1.10 镇(乡)村供水的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俗、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的统计数据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2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4.1.10确定;表4.1.10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供水规模Q(m3/d)10005水源和取水5.1水源5.1.1 水源选择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所选水源应水质良好,水量充沛,易于保护。5.1.2 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5.1.3 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1.2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净化工艺,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5.1.4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小于90%。5.1.5 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多水源地区,在选择水源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6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l地下水水源保护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5)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具有水源涵养作用的林草或按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农作物种植。2地表水水源保护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4)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将取水点上游1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5)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保护区范围。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2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3按照地下水流向,在镇(乡)村的上游地区;4位于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尽量避开地址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5施工、运行和维修方便。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形式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4m,底板埋藏深度大于8m,井壁管管径宜为200~600mm.井深宜在300m以内,管井的结构、过滤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2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5m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m。井径宜小于8m,一般采用4m。大口井应就地取材,用砖、石等砌筑,也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井壁沉井法施工;3管井、大口井、辐射井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和《机井技术规范》GB/T50625的有关规定。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应设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可按设计取水量的10%-20%确定,且不少于一眼;4渗渠主要用于集取浅层地下水、河流渗透水和潜流水,适用含水层厚度小于5m.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m,集水管(渠)断面宜按流速0.5~0.8m/s、充满度0.4~0.8计算,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应小于600mm,管(渠)底最小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2%,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3~4层,每层200~300mm,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两相邻反滤层的滤料粒径比宜为2~4;5泉室适用于泉水露头,流量稳定,覆盖层厚度小于5m。泉室容积视泉涌水量和用水量确定,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5%~50%计算。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防止地面污水渗入的措施;2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3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措施;4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5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刷和防淹措施。5.3地表水取水构筑物5.3.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位于村镇上游等水源水质较好的地带;2靠近主流,枯水期有足够的水深;3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稳定的岸边和河(库、湖等)床;4易防洪,受冲刷、泥沙、漂浮物、冰凌的影响小;5靠近主要用水区;6符合水源开发利用和整治规划的要求,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和主要功能;7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8施工和运行和管理方便。5.3.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设计取水量、水质要求、水源特点、地形、地质、施工、运行管理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河(库、湖等)岸坡较陡、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岸边有足够水深、水位变幅较小、水质较好时,可采用岸边式取水构筑物;2河(库、湖)岸边平坦、枯水期水深不足或水质不好,而河(库、湖)中心有足够水深、水质较好且床体稳定时,可采用河床式取水构筑物;3水源水位变幅大,但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水流不急、枯水期水深大于1m、冬季无冰凌时,可采用缆车或浮船式取水构筑物;4在推移质不多的山丘区浅水河流中取水,可采用低坝式取水构筑物。在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丘区浅水河流中取水,可采用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5有地形条件时,应采取自流引水。5.3.3 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日供水能力小于1000m3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30a。日供水能力不小于1000m3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50a。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不应低于90%。5.3.4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保护措施:1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和水生生物的堵塞;2冲刷、淤积、风浪,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3水上漂浮物和船只的撞击。5.3.5 在河流(水库、湖泊)中的取水头部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和河床混沙特性、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侧面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距离不宜小于0.5m;顶部的进水孔宜高于河床1.0m。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河流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顶部进水时不宜小于0.5m,侧面进水时不宜小于0.3m,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1.0m,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0.5m。5.3.6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格栅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可采用10~50mm。5.3.7 进水口的过栅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可采用0.1~0.3m/s;无冰絮时.可采用0.2~0.6m/s;2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采用0.2~0.6m/s;无冰絮时,采用0.4~1.0m/s;3格栅阻塞面积应按25%考虑。5.3.8 进水自流管(渠)或虹吸管的设计流速,可采用1.0~1.5m/s,最小流速不宜小于0.6m/s。5.3.9 取水泵房或闸房的进口地坪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浪高不超过0.5m时,不应低于水源最高设计水位加0.5m;2浪高超过0.5m时,不应低于水源最高设计水位加浪高再加0.5m,必要时尚应有防止浪爬高的措施。6泵房6.1一般规定6.1.1 泵房选址及设置,应根据供水系统布局,以及地形、地质、防洪、电力、交通、施工和管理等条件分析确定。取水泵房应满足水厂的设计要求,供水泵房和加压泵房应满足向用户供水的需求。6.1.2 泵房设计应符合节能要求,可采取利用地形条件、选用节能高效水泵机组、分压供水等措施。6.1.3 取水泵房和加压泵房离水厂较远时宜采用远程自动控制。6.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房,设计中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当事故停泵瞬态特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6.2水泵机组及辅助设施6.2.1 取水泵房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应接下列规定计算:1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水厂自用水量及输水管漏损水量之和除以水厂工作时间计算确定;2扬程应满足达到水厂进水池最高设计水位的要求。6.2.2 供水泵房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向设有水塔或高位水池等调蓄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房,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除以水厂工作时间确定,扬程应满足泵房设计流量时达到调蓄构筑物最高设计水位的要求;2向无调蓄构筑物的配水管网供水的泵房,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扬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6.2.3 水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应选择运行稳定可靠、节能高效和低噪声的水泵;2水泵经常运行点应选择在高效区,严禁水泵在气蚀条件下运行;3水泵宜采取自灌式吸水,无条件时也可采用真空引水或其他装置自吸引水,小型水泵也可采用吸水底阀;4水泵工作范围变化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设置大小水泵、设置高位调蓄构筑物或设置变频调速装置。6.2.4 卧式离心泵的安装高程应满足水泵在最低吸水位运行时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的要求。潜水泵在最低设计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井中不应小于3m;2大口井、辐射井中不应小于1m;3吸水池中不应小于0.5m。潜水泵吸水口距水底的距离应根据泥沙淤积情况确定。6.2.5 取水泵房的进水口应设置拦污格栅或格网。6.2.6 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吸水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管流速宜为1.0~1.5m/s;2吸水管不宜过长,水平段宜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3吸水池(井)最高设计水位高于水泵时,吸水管上应设压力真空表和检修阀;吸水池(井)最高设计水位低于水泵时,吸水管上应设真空表;4水泵出水管路上应设压力表、工作阀、缓闭止回阀及检修阀;5水泵进、出水管及阀门应安装伸缩节,安装位置应便于水泵、阀门和管路的安装和拆卸,伸缩接头应采用传力式带限位的形式;6水泵进、出水管道上的阀门、伸缩节、三通、弯头、堵板等处应根据受力条件设置支撑设施。6.2.7 当水泵系统输水管路较长或管路高差较大时,应采取适当的水锤防护措施:1水泵出水管上设分阶段关闭的控制阀或缓闭止回阀;2防断流水锤时,泵房出水总管起端应安装缓冲关闭的空气阀;3必要时,可在泵房出水总管安装超压泄压阀或其他水锤消除装置。6.2.8 泵房应设置备用水泵1~2台,且应与所有的工作泵能互为备用。6.3泵房布置6.3.1 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相邻机组之间、机组与墙壁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高压配电柜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m;低压配电柜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2泵房内应设排水沟,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集水坑,必要时应设排水泵,地面散水不应回流至吸水池(井)内;3深井泵泵房宜在井口上方屋顶处设吊装孔;4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应满足最重吊运设备或部件的吊装要求;5泵房地面层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300mm;6泵房应至少设一个可搬运最大设备的门。6.3.2 泵房设计应采取采光、通风和防噪声措施。6.3.3 寒冷地区的泵房,应有保温或采暖措施。7输配水7.1一般规定7.1.1 输配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缩短管线的长度,避开毒害物污染区以及地质断层、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段;2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3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重力输水;4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5考虑近远期结合和分步实施的可能。7.1.2 输水管(渠)设计流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水源至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水厂工作时间,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应包含输水管(渠)漏损水量和水厂自用水量;2从水厂至配水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7.1.3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计算。7.1.4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经济流速,原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0.6m/s。7.1.5 输水管道可按单管布置,当不得间断供水时,可在净水厂或管网内设置一定的事故贮水量。7.1.6 向多个镇(乡)村输水时,地势较高或较远的镇(乡)村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压或分区供水。7.1.7 管网系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镇(乡)村有关建设规划;2规模较小的镇(乡)村可布置成树状管网;规模较大的镇(乡)村有条件时,宜布置成环状管网;3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布置。干管布置应以较短的距离引向用水大户;4地形高差较大时,应根据供水水压要求和分压供水的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加压或减压设施。7.1.8 非生活饮用水管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7.1.9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集中居住点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有关规定。7.2水力计算7.2.1 管道总水头损失宜按下式计算:hz=hy+hj (7.2.1)式中:hz——管道总水头损失(m);hy——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hj——管道局部水头损失(m);7.2.2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宜按下列规定计算:1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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